問:這次修訂信托監管法規,最大的變化是什么?
答:這次信托法規的修訂,主要是對現行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整合、修改和完善。現有信托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多達數十件,比較凌亂。修訂過程中,通過分類歸納,將其中大部分仍可使用的內容移至新辦法中,增強了法規的條理性、系統性和科學性。應該說,新辦法中大部分強調的限制或者禁止的內容,在原辦法和規章中大都已有規定。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在信托公司類型、信托產品設立的監管、信托財產托管等方面更加靈活有效。通過認真清理,我們即將發文廢止有關異地信托、信托財產托管等方面的10多件規范性文件。需強調的是,廢止這些文件不是棄而不用,而是取其有用部分,廢其無用部分。而對于一些基本的信托法規,如信托財產專戶、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等文件,這次沒有納入清理范疇,仍將繼續沿用。
同時,新辦法修訂中,我們對信托公司固有業務、關聯交易、合格投資者、自然人人數、信托貸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
問:剛才您提到新辦法主要是整合原有的法規規章,但同時有一些新的變化和規定,請您介紹一下要點。
答:這次修訂信托監管法規,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調整,對信托公司經營提出了新的要求。1、在信托公司固有業務方面,為實現受托人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務的宗旨,新辦法強調“壓縮固有業務,突出信托主業”,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除同業拆入業務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固有財產原則上不得進行實業投資。固有業務項下投資業務范圍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從制度上割斷信托業務與固有業務之間的利益輸送紐帶,督促信托公司更加專注服務于受益人的最大利益。2、在關聯交易方面,新辦法“限制關聯交易,防止利益輸送”。在固有業務項下,規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向關聯方融出資金或轉移財產、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或以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進行融資。在集合信托業務中,規定除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情形外,信托公司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在此基礎上,新辦法要求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時,應逐筆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3、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方面,新辦法借鑒國際通常做法,對集合信托提出一些嚴格于非營業信托的要求,如參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必須為惟一受益人、限制受益權拆分轉讓等。這樣做,主要是考慮到營業信托不同于一般民事信托的特性,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強調的是,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只是規范集合信托業務,即屬于營業信托范疇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也就是說,新辦法規范的內容不包含單一資金信托業務,不能把集合資金信托的限制性要求套用在單一資金信托中,新辦法并不要求諸如單一資金信托、民事信托等信托類型也要遵循集合資金信托的經營規則。4、在信托公司的監管方面,對不涉及異地推介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新辦法取消事前報告的要求。在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寬準入”基礎上,要求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實施“嚴監管”,并對發現的違規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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