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對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口徑作了明確,請問有哪些考慮?
答:根據稅法規定,股票是個人的財產,股票轉讓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所以,現行稅法對股票轉讓所得是按每“次”所得來課稅的,在現行分項稅制模式下,不同“次”數之間的所得不允許盈虧相抵,也就是說,有所得就要征稅,無所得則不征稅。由于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后的結果為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于高收入群體,對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為負數的,為避免炒股的“負盈余”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沖抵,加強稅源監控,我們規定“負盈余”按“零”申報。
記者:個人在申報時通過什么方式告知稅務機關股票轉讓所得的數額?
答:個人取得了股票轉讓所得,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時,應在“9、‘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對應的“境內”一欄中,在財產轉讓所得數額后注明“(股票:數額)”,以示區別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方便計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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