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辦法》對于個人外匯賬戶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答:《辦法》明確,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辦理資本項下交易,經外匯局核準后個人可開立資本項目賬戶;個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直接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局今后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區分外幣現鈔和現匯賬戶,統一對現匯和現鈔在存取、匯出入等方面的監管標準。
問:在進一步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的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在監管方面有什么考慮和措施?
答:為在進一步放寬政策、便利個人外匯收支活動的同時,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風險可控,在大部分個人外匯收支由商業銀行審核真實性的同時,外匯管理部門將加大事后的監督檢查和數據分析力度,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實時監測個人外匯收支情況,加大對違法違規活動的查處;執行國家反洗錢的法律要求,完善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的記錄、分析和報告,并加強對大額提鈔的管理;加強對個人跨境收支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的監管,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個人外匯收支情況,適時、適度地調整年度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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