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為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范各類風險,保障保險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發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今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此次征求意見稿分別明確了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所涉及的資格條件、申報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主要問題。
此次征求意見截止至2007年1月10日。
以下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關于征求《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范各類風險,保障保險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利益,現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07年1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至下列郵箱地址:
yechi_gu@circ.gov.cn
附件: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范各類風險,保障保險人、被保險人及當事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機構自有外匯資金和用人民幣購買的外匯資金。保險資金及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保險資產。
第三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資意愿投資境外市場,由委托人聘請獨立托管人保管監督保險資產。其他管理方式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另行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受托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境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托管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保險資產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資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 保險資產應當獨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非因境外投資行為產生的債務,不得對保險資產強制執行。
第六條 委托人應當遵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原則,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要求,審慎決策,自擔風險。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協議約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七條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應當遵守境內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政策,并依法對保險資金境外投資進行監督管理。
國家外匯局對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的付匯額度、匯兌等外匯事項實施管理。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九條 委托人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完善的資產管理體制,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規定,管理團隊執行和運作行為規范;
(二)具有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績效考核能力;
(三)具有明確的資產配置政策策略,實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償付能力和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有關規定,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處罰;
(五)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許可證;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實行分類管理,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償付能力、資產規模、資產質量、管理經驗、人員素質、評估能力、投資業績等方面,對委托人開展境外投資業務進行監管。
第十條 境內受托人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營境外投資管理業務和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境外投資的風險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
(三)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團隊,相應的投資專業人員,擅長境外投資和保險資產管理;
(四)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和管理資產規模,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有關規定,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處罰;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實行分類管理,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受托規模、管理經驗、人員素質、研究能力、投資業績和市場地位等方面,對境內受托人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境外受托人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可以經營資產管理業務并具有相應資質;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有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
(三)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團隊,相應的投資專業人員,擅長保險資產管理;
(四)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和管理資產規模,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有關規定,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處罰;
(五)購買與資產管理規模相應的責任保險;
(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協議或者備忘錄,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實行分類管理,從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受托規模、管理經驗、人員素質、研究能力、投資業績和市場地位等方面,對境外受托人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 托管人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托管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托管資產隔離制度,具備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統和災難處置系統;
(二)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團隊,相應的托管業務管理人員,內設專業托管機構,熟悉全球托管業務;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和托管資產規模,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有關規定,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處罰;
(四)具有外匯結售匯業務資格;
(五)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經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選擇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代理人,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可以從事托管業務,與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關系;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托管資產隔離制度,具備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統和災難處置系統,能夠保證托管資產安全完整;
(三)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團隊,相應的托管業務人員,熟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托管業務;
(四)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和托管資產規模,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規定,未受監管機構重大處罰;
(五)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協議或者備忘錄,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六)托管協議規定的條件;
(七)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當保證其與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密切的關聯關系。
委托人應當保證境外受托人、托管人及托管代理人之間,不存在密切的關聯關系。
第三章 申報管理
第十五條 委托人申請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承諾書、董事會決議、境外投資戰略配置方案;
(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績效考核能力說明;
(三)內設資產管理部門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介紹;
(四)公司財務報表和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五)銀行外匯賬戶對賬單;
(六)選聘受托人、托管人說明,受托人、托管人有關材料和合作協議草案;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同時抄送國家外匯局。
第十六條 委托人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核準投資比例內,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境外投資付匯額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基本情況、投資付匯額度和資金來源;
(二)上一年度公司財務報表;
(三)中國保監會同意開展境外投資的批復;九大九大
(四)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險資產的資格證明;
(五)托管人托管保險資產的資格證明;
(六)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七)銀行外匯賬戶對賬單;
(八)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國家外匯局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十七條 境內受托人申請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從事境外投資管理業務和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資質證明;
(三)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有關管理系統情況說明;
(四)內設資產管理機構和境外投資管理人員情況介紹;
(五)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管理建議書;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境外受托人申請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有關管理系統情況說明;
(四)內設資產管理機構和專業投資管理人員情況介紹;
(五)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管理建議書;
(六)責任保險保單;
(七)公司董事聲明或者監管機構意見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托管人申請開展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托管業務,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獨立托管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具體操作流程;
(三)全球托管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網絡說明;
(四)內設托管機構和托管業務人員情況介紹;
(五)公司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管理建議書;
(六)公司董事聲明或者監管機構意見書;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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