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7日電 (記者 吳慶才)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7日發布了三個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其中廟會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廟會活動舉辦(承辦)單位必須是具有與廟會規模相適應的經濟賠償能力的法人。
這三個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分別是:《北京市廟會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及《北京市鄉村民俗旅游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三個《規定》中明確了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食品經營者提出了具體要求,對其加工環境、加工的食品及加工銷售行為等進行了規定。
與其他規定不同的是,《北京市廟會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中特別提出廟會活動的舉辦(承辦)單位應當是具有與廟會規模相適應的經濟賠償能力的法人,廟會食品經營者發布食品廣告應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廟會舉辦者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中特別提出建筑工地設有多個食堂的,應當逐一辦理衛生許可證。
《北京市鄉村民俗旅游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特別強調了鄉村民俗旅游戶向消費者提供現場宰殺的畜禽,應當經過檢疫并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嚴禁加工游客自行采摘的野菜等食品。
北京市食品安全辦有關負責人表示,三個《規定》的施行將進一步規范廟會、鄉村民俗旅游戶和建筑工地食品經營者的行為,從而為減少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保障市民消費安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