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辦法》出臺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其納稅申報辦法跟以前相比,有變化嗎?
答:你所提到的這三類納稅人,其日常納稅申報與以前相比沒有什么變化。但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樣進行日常納稅申報外,年度終了后還需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再辦理一次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分月預繳的,納稅人在每月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稅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后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納稅年度終了后,納稅人在3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1個納稅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
二十六、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人,其納稅年度中間的日常納稅申報地點是怎樣規定的?
答: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3. 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二十七、納稅人取得其他各種情形的所得時,納稅申報地點是怎樣規定的?
答:納稅人取得其他各種情形的所得,按稅法規定須申報納稅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十八、納稅人能否改變納稅申報地點?
答: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地點確定后,一般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十九、納稅人能否延期納稅申報?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三十、稅務機關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提供哪些服務?
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每年法定申報期間,通過適當方式,提醒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二)受理納稅申報的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申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的征、補、退、抵手續。
(三)主管地稅機關按照規定為已經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四)稅務機關依法為納稅人的納稅申報信息保密。
三十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自行納稅申報,在我國是第一次,稅務機關準備采取哪些措施保證明年申報期順利開展這項工作呢?
答: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辦理2006年度納稅申報的申報期,也是去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按修訂后的稅法規定自行納稅申報的第一年。為了做好這項工作,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64號),從加強組織領導、宣傳輔導、受理申報等方面對稅務機關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級地稅機關認真研究分析受理納稅申報的各個環節需要做好的工作,預計可能發生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應對問題和困難的預案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工作。
(二)稅務機關將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幫助納稅人掌握自行納稅申報的內容、地點、時間、程序、法律責任等事項。
(三)稅務機關將在年底前,通過多種方式將適用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發放到方便納稅人取用的場所,如掛到稅務機關網站,擺放在辦稅服務廳,送到高收入個人較多的單位等等,方便納稅人領取申報表。
(四)在辦稅服務廳設置專門接受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的窗口,或者放置簡易快捷的接收納稅申報表的設施,方便納稅人報送納稅申報表,同時,應設立專門受理申報補稅的窗口,為申報補稅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務。
(五)稅務機關要開辟各種申報途徑,方便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如條件具備的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網上申報系統,推行網絡申報,要運用郵寄申報,等等。
(六)稅務機關要對進行申報的納稅人按人建立檔案,通過匯集相關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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