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1日電 中國在1999年恢復開征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以來,關于利息稅是否該征收的爭論就一直不斷。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金雙華在今日出版的人民日報海外版上撰文指出,評價利息稅對公平的作用,不僅要從稅收收入角度分析,還要結合財政支出情況進行平衡預算歸宿分析。
文章認為,從取得利息稅收入角度分析對公平的作用,可以看兩方面,其一,通過基尼系數(shù)的計算公式可以知道,不同收入水平的人都按20%的比例稅率征稅,基尼系數(shù)不變化,不影響公平性。其二,個人收入流向可分為消費和儲蓄。儲蓄、收入和消費三者比較而言,儲蓄的不均等性最大,收入的不均等性次之,消費的不均等性最小。其原因在于在消費者的收入中,不論其收入高低,都含有一部分大體均等的生存支出,因而支出的不均等性要比收入的不均等性小,這樣高收入者的儲蓄要比低收入者的儲蓄高得多。一些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居民儲蓄結構中,有錢人的存款遠遠多于普通居民,所謂存錢越多,承擔的利息稅稅負越重。從這一角度上而言,利息稅的征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作用。
從利息稅的實際運用上看,中國將利息所得征稅用于低收入者生活的改善,這對公平性的影響發(fā)生了比較大的變化。這些轉移支付歸宿主要使低收入者獲益,即使低收入者繳納利息稅時利益受到損失,通過轉移支付制度會使其從政府所得大于其納稅損失,其凈收益是增加的。
從收支兩方面分析,征收利息稅可以使高收入者承擔較高的稅負,低收入者承擔較少的稅負,社會公平有較小的改善,而將利息稅收入用于最低社會保障會使低收入者受益,社會公平程度有較大幅度提高,可以看出,幾百億元的利息稅收入作用還是比較大的。
文章最后指出,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和發(fā)展趨勢,堅持并完善利息稅才是明智之舉,而堅持并完善利息稅這一過程可以采取漸進式方案。目前由于利息稅由銀行代扣代繳,征收管理比較簡便,征稅成本低,可以維持現(xiàn)有的征稅情況,同時近期可根據(jù)個人信用體系發(fā)展情況及銀行、稅務系統(tǒng)和戶籍管理系統(tǒng)間搭建起網絡的情況,為適時規(guī)定利息稅的扣除標準,采用累進稅率做準備。從遠期看,當中國的信用制度比較發(fā)達、個人收入比較透明、稅務機關可以比較方便統(tǒng)計個人所得時,將利息收入納入個人總收入,對個人所得實行綜合征稅,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這樣最終實現(xiàn)個人所得稅體現(xiàn)社會公平的征稅目標,使社會公平達到比較理想的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