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6日電 央行今日發布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文本。
公告稱,市場參與者開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簽署交易商協會制訂并發布的《主協議》,并及時將簽署后的《主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向交易商協會備案。交易商協會應將有關簽署信息及時告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本公告所稱金融衍生產品是指市場參與者間以一對一方式達成的、按照交易雙方具體要求擬定交易條款的金融衍生合約,包括符合上述條件的利率衍生產品、匯率衍生產品、債券衍生產品、信用衍生產品和黃金衍生產品,以及前述衍生產品交易的組合等。
公告表示,《主協議》關于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等約定適用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簽署后達成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適用《主協議》;《主協議》簽署前達成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可由交易雙方協商約定繼續適用原簽署的主協議,或統一適用《主協議》。
為保證新舊協議文本的平穩過渡,《主協議》發布之日后的6個月為《主協議》實施的過渡期。市場參與者應在過渡期內積極溝通協商,盡快簽署《主協議》。
在過渡期內,未簽署《主協議》的市場參與者,仍可在原相關主協議下進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渡期結束后,仍未簽署《主協議》的市場參與者,不得進行新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此外,公告稱,《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9號發布)、《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20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人民幣利率互換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8〕18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布〈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2007年版)〉的批復》(匯復〔2007〕254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7〕287號)等文件中涉及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相關主協議的制訂、簽署、備案等規定根據本公告同時調整。
交易商協會應以公告形式向市場參與者發布《主協議》文本并組織市場參與者簽署,同時做好《主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的備案服務工作。
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市場自律管理,組織《主協議》業務培訓,強化投資者教育,引導市場參與者建立健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維護市場秩序和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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