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走訪多家證券營業部后發現,不少股民給家人“另立門戶”。知情人士透露,此舉是為規避自行申報個稅。市地稅局相關負責人今天上午表示,我國股票轉讓所得僅是作為“個稅申報”的一項內容,并未納入“個稅繳納”范圍。
記者從西藏證券的一家營業部了解到,近期有不少股民帶著家人來開戶。該營業部工作人員表示,這種現象約從3月起被發現,最近更為明顯。
另外據記者走訪發現,在海通證券、銀河證券、財富證券等多家營業部,也出現了這種現象。據業內人士透露,股民的這一舉動與去年出臺的“年收入超12萬元者須自行申報個稅”的政策有關。
為證實這一說法,記者昨天在一家證券營業部的開戶區觀望了3個小時,發現了6位帶著家人來開戶的股民。記者隨后了解到,其中2位股民承認此舉和自行申報個稅有關。
領著妻兒來開戶的宋先生表示,由于擔心自行申報后,在股市上的收入也會征稅,因此打算將自己賬戶上的部分資金劃撥到家人的賬戶上,這樣炒股的獲利就會相應分散,以“保證”自己的年所得低于12萬元。
今日追訪:股票轉讓所得目前僅作“個稅申報”
針對帶著家人開戶這種現象,今天上午,市地稅局開發區分局個稅處負責人表示,首先,我國股票轉讓所得僅是作為“個稅申報”的一項內容,并未納入“個稅繳納”范圍,所以股民不需要太過緊張。
另外,百倫律師事務所賈清林律師上午表示,納稅人在計算自己收入時,應將股票轉讓所得包括在內,凡年收入超過12 萬元,均應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對于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股票轉讓所得應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依法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稅。然而,為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于1994年、1996年和1998年下發了3個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稅,此后該項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對于股民為家人開戶、分散資金的做法,賈律師表示,目前尚無法律規定這是違法的。(記者 張麗錦 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