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5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布通知,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
通知如下:
一、切實規范銀行卡發卡行為
(一)認真落實銀行卡賬戶實名制。發卡機構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國務院令第285號發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落實個人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實名制的通知》(銀發〔2008〕191號)等法規制度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確保申請人開戶資料真實、完整、合規。要充分利用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驗證客戶身份信息。未履行責任導致匿名、假名賬戶開立的,要按反洗錢法予以處罰,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責任。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運行前開立的銀行卡存量賬戶要逐步進行聯網核查,未經核實的,發卡機構要專門標識,采取更嚴格的風險控制措施。個人代理他人辦卡的,發卡機構必須同時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實身份。無正當理由不允許個人代理多人辦卡。對已在銀行大量開戶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請辦卡,要從嚴審查,并加強風險防控。
(二)控制信用卡發卡風險。發卡機構可通過查詢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資信調查等方式分析申請人的資信狀況,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對申領首張信用卡的客戶,發卡機構要對客戶親訪親簽,不得采取全程自助發卡方式。謹慎發展無穩定工作、收入的客戶群體,從嚴授信。發卡機構不得將信用卡發卡營銷業務外包,不得擅自對信用卡透支利率、計息方式、免息期計算方式等進行調整。禁止單位代辦信用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加強銀行卡交易監測和使用管理
(三)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發卡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護系統,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要為申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碼設置和修改服務,密碼應能通過柜臺、電話銀行等渠道快速、安全修改。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及其他服務憑證時,應對卡號進行部分屏蔽(辦理柜臺業務打印的憑證除外)。發放的銀行卡卡片應符合《銀行卡卡片規范》(JR0052-2009)和《銀行卡聯網聯合技術規范》(JR0055-2009)的要求。發卡機構應積極發行采用PBOC 2.0標準的銀行IC卡,提高卡片防偽能力。經持卡人同意,對大額交易,發卡機構可以采取電話、短信等渠道向持卡人確認或進行風險提示等風險管理措施。對于銀行卡信息可能發生泄露的,發卡機構應聯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盡快換卡或修改密碼,不能聯系到持卡人且情況緊急的,可采取措施臨時鎖定持卡人賬戶。
(四)完善對交易信息的動態監測。發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銀行卡交易監測系統,建立持卡人主體交易信息數據庫,實現對持卡人信息的風險防控。對信用卡授信額度及分期付款等業務的信用額度應合并計算,統一各項業務指標和風險指標的統計口徑。
(五)加強大額、可疑交易信息監測和報送。發卡機構要嚴格執行反洗錢規定,履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加強對銀行卡資金交易的監測。對同一持卡人大量辦卡、頻繁開戶銷戶、短期內資金分散匯入集中轉出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反洗錢報送。對有疑似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發卡機構可采取臨時鎖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對確認存在套現、欺詐行為的持卡人,發卡機構應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
發卡機構要將相關銀行卡風險信息及時報送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積極報送中國銀聯銀行卡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充分利用共享機制進行風險防控。
(六)嚴格自助轉賬業務的處理。未經持卡人主動申請并書面確認,發卡機構不得為持卡人開通電話轉賬、ATM轉賬、網上銀行轉賬等自助轉賬類業務;為持卡人開通自助轉賬業務時,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開通有關業務的風險,并要對持卡人進行更為嚴格的真實身份核查,確保實名開戶;未履行職責,產生資金風險的,要依法承擔責任。持卡人開通電話、ATM轉賬的,每日每卡轉出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持卡人開通網上銀行轉賬的,應采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否則單筆轉賬金額不應超過1千元人民幣,每日累計轉賬金額不得超過5千元人民幣。繳納公共事業費及同一持卡人賬戶之間轉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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