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反本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反本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第六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報告有關經營情況。
第六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六十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五條 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郵政企業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郵政企業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的,由郵政企業責令改正,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由郵政企業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者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 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設立分支機構、合并、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顯著位置標注信件字樣的;
(三)將信件打包后作為包裹寄遞的;
(四)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戶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國際寄遞業務,以及用戶交寄國際郵遞物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快遞企業,并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 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或者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偽造的郵政專用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的;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自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緘封的信息載體,不包括書籍、報紙、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郵政設施,是指用于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郵件處理場所,是指郵政企業專門用于郵件分揀、封發、儲存、交換、轉運、投遞等活動的場所。
國際郵遞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戶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用戶相互寄遞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郵政專用品,是指郵政日戳、郵資機、郵政業務單據、郵政夾鉗、郵袋和其他郵件專用容器。
第八十五條 本法公布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向其原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達不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第八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辦法。
第八十七條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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