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劍,“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創業板終于在世界金融風暴之年,步履蹣跚地走到了中國資本市場面前。我認為,創業板投資者準入門檻的有些考量值得再思考。
其一,資金量30萬元實際上并不能起到準入門檻限制的作用,這會導致十幾年前曾經出現過的多人合伙投資與幾年前發生過的集體委托投資的現象重現,一旦創業板市道看跌,大量糾紛立現。
其二,如何確定誠信記錄,本身也是一種難事,能夠判定違背誠信的,只是屈指可數的個別人,如被中國證監會處罰的與市場禁入的、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與通報批評的、被證券業協會公開處理的、被法院刑事判決的等幾類人,與大多數投資者無關。如果這樣,這門檻的意義在何方?
其三,何為投資經驗?做得少但長期投資的,算沒有投資經驗?而反復炒作且短期投機的,就算有投資經驗?
其四,中小投資者通過投資基金間接投資創業板,只能是一個自愿的行為,不能人為設置禁入標準后使其投資轉向,事實上,監管部門大力推行的證券投資基金,在這些年的表現并不令投資者滿意,牛市時,積累大量盈利分紅,熊市時,跑盈大盤能力還遜于普通散戶,而管理費照提不誤。
“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與其設立種種創業板投資者準入門檻,不如盡快建立創業板做市商制度,以規避風險。事實上,在創業板市場之外的其他市場中,由于沒有做市商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著坐莊行為。在創業板市場中,與其規定資金量、誠信記錄與投資經驗,還不如規定持有時限、最低持股數等。
而以權證舉例作為建立準入門檻的理由,更是欠妥。權證制度是基于對當時的股改、對可分離債發行的配合,權證上馬時,設計欠周、規范性文件層次太低,出現幾輪爆炒后臨時起意,超合約地廣設新權證,從而引起一系列糾紛,在這中間,既有少數投資者對權證知識無知導致的糾紛,也有權證制度設計不周引起的后果,更有證券經紀公司服務不力產生的問題,故頻發上訪事件的原因,不能簡單地歸結于權證不設門檻一項。宋一欣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