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7日 據央行網站消息,央行金融研究所26日刊載文章《改革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幾點認識》,全文如下: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大力改革金融體系、再造全球金融穩定框架的呼聲漸高,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已經為此做了不少工作,提出了多種建議,并形成了一些共識。在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應對系統的順周期性、重置資本和撥備要求、完善估值和會計準則等方面,G30完成了金融改革報告,金融穩定論壇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也圍繞金融監管和新巴塞爾協議框架的諸多問題展開了相應工作。一些監管機構和金融業已著手推動建立針對信用違約互換(CDS)等場外(OTC)金融產品的集中清算和中央交易對手機制。這些好的建議和舉措,以及各方為完善金融監管框架所做出的努力,將有助于危機的應對及未來的風險防范。但我們也發現,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一些問題還沒有得到各方的充分關注或達成共識,在此,我們希望通過對部分問題的深入討論,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一、金融危機暴露出金融監管存在多方面問題
本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次貸危機,通過各類金融產品、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等渠道,迅速在全世界蔓延。有效的金融監管是防范金融風險最有力的外部約束力量,而危機的快速蔓延暴露出了部分發達國家在金融監管理念、體制及國際合作等多方面的問題。
1.監管理念上過分相信市場的作用
在監管理念方面,部分發達國家過分相信市場,認為“最少的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事實上,無論是幾年前的安然事件、世通事件涉及到的問題,還是這次危機前期的部分金融機構出現的流動性危機,都提醒監管部門必須加強監管,但多數監管當局并未采取系統性措施加以改正。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修復能力,忽視了在資本逐利動機下隱藏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這次危機的演變過程顯示,微觀主體存在逐利本性,僅僅依靠市場本身力量,要么容易導致資產泡沫,要么就是以金融危機這種破壞性方式清理市場,給全球金融和經濟造成了巨大破壞。
2.監管體制須不斷更新,以免落后于金融創新
近年來,金融創新使得金融系統性風險有了新的來源,其中包括各類場外金融產品以及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特殊目的實體等類銀行金融機構(near-bank entities)以及資本流動的跨市場投機。上述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存在多重問題,與傳統金融機構盤根錯節,很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而一些大型傳統金融機構大規模拓展非傳統金融產品和業務,規避監管,成為系統性風險的另類來源。
本次危機讓我們深刻認識到,現行金融監管模式滯后于金融創新的實踐。在現行監管模式下,吸引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等具有明顯外部性的傳統金融機構和傳統金融產品接受較為嚴格的監管,而類銀行金融機構和場外金融產品受到的監管較為松散甚至缺失。此外,不同類型和不同地區的金融機構和不同的產品面臨不同的監管規則和制度,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即使從事同類業務,也因為監管機構不同,受到監管的標準高低不一,加上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不足,為監管套利創造了空間。各類監管套利使得類銀行金融機構和場外產品發展速度遠遠超過傳統金融機構和產品,也是對沖基金樂于在離岸金融中心注冊的重要原因。
近幾十年來尤其是近十年來,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的迅速發展,使主要發達國家錯誤地認為現行的監管模式和體制是有效的,沒有根據金融市場、機構和產品的發展,采取措施提高監管體制的有效性,減少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摩擦、內耗和推諉。有案例表明,本次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部分發達國家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財政部門之間的溝通障礙已經給金融救助和金融穩定工作帶來被動,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監管體系的失效。
3.國際監管合作體系尚未形成
在國際合作方面,由于缺乏統一的監管標準和信息交換的平臺與機制,監管者對國際性金融機構的跨境活動,尤其是國際資本流動,缺乏了解。這是一個全球性普遍問題。相關國際組織一直以來只是主要針對發展中國家進行宏觀經濟監測,特別關注新興市場國家的匯率問題,但在監管全球資本流動上的作用強差人意。迄今為止,我們尚未厘清跨境資金的流動渠道和流動機制,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資金流入與流出的渠道和機制,而且也還沒有充分了解在經濟不景氣時,這些資金流動是如何逆轉的。
為加強監管方面的國際合作,金融穩定論壇(FSF)近來選定了30家大型國際性金融機構,并為它們分別成立了由其母國監管機構為主、主要東道國監管機構參加的聯合監管機制(supervisory college)。在運作一段時間以后,我們應該及時評估這些聯合監管機制在加強跨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監管方面的有效性與充分性,并提出改進建議。同時,作為全球風險預警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應該加強對國際資本流動的監管和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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