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約束人員無序流動
《規則》的出臺,無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金從業人員的無序流動。對于此規定,業內人士均給予了較高評價,認為積極意義很大。
好買基金研究中心分析師莊正認為,近年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頻繁跳槽,基金經理崗位變動較快不利于基金保持業績的穩定和持續性,也不利于基金資產的長期價值投資和風險控制;新規對基金經理任期的規定將對穩定基金經理隊伍,樹立市場上的長期投資理念起到積極作用。
馬永諳指出,基金經理頻繁跳槽是困擾基金業的老大難問題,而《規則》的發布無疑對于基金經理的頻繁跳槽起到了約束作用。《規則》對基金經理任職期限做了明確規定,確定了一個適當的時間來規范從業人員的流動性,這可以讓其管理的基金保持相對地穩定。
而江南私募人士王翔表示,這是對國內公募基金從業人員的一個合理疏導,讓基金公司之間展開更加有序合理的競爭,可以更加繁榮這個市場。
基金公司普遍認同新規
接受采訪的多數基金公司表示,對于基金公司來說,《規則》有利于促進基金業人員的穩定性,有助于基金公司建立合適的人才培養機制。
長城基金表示,在《規則》出臺前,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的勞動合同中通常會作出一些規定,比如基金經理如欲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6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所在公司。但是,由于這僅僅是各基金公司內部規定,并不影響基金經理今后的從業,基金經理違約成本較低。而《規則》中明確規定頻繁變動工作崗位達兩年兩次者,將被視為不適合擔任基金經理者,不予通過變更注冊,這將有效防止基金經理過于頻繁地變動。同時,《規則》量化標準比較合理,不會影響到正常的人才流動。
交銀施羅德基金副總經理謝衛則表示,證監會新規對基金公司不會造成太大的沖擊,特別是比較成熟的基金公司在這方面還是比較注意的。但不容置疑的是,規范基金經理的跳槽次數對基民來說是一大利好,畢竟較為穩定的基金經理才會有持續的業績,才會受到基民的歡迎。同時,這對基金經理本身是個警醒,在跳槽之前要想清楚,自己的選擇是什么,一旦選擇了就要堅持,如果頻繁跳槽將會受到法規的懲罰,付出代價。
工銀瑞信基金廣東分公司總經理栗向軍對記者說,目前,基金經理的跳槽次數的確很頻繁,但客觀地講,兩年跳槽兩次的現象還是極個別的,從溝通到與原基金公司脫鉤以及到證監會備案、辦手續入職,都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不過,新規的出臺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還是有比較大的積極意義,限制性條件讓基金經理的跳槽行為更為理性和成熟。(記者 曾小花 袁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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