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大顧慮漸行漸遠
種種跡象表明,增值稅轉型加速向全國推開,已經是題中應有之義。
此前不久,財政部有關人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便提出,在下一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方面,財政部將“加快推進增值稅轉型”。7月下旬,全國人大財經委也建議“在全國范圍內盡快推廣增值稅轉型改革”。
“增值稅改革既是最緊迫的,也是最重要的。”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教授如是說。
劉尚希的根據在于,增值稅運行中的負面作用日益明顯,迫切需要改革,當前是增值稅改革的良好時期,機不可失,時不再來。
他擔心,隨著時間的延長,增值稅的負面影響在擴大,尤其是對企業自主創新、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形成了越來越大的阻礙作用,沒有增值稅的改革,轉換發展方式的進程就會被延長,由此付出的經濟增長代價就會更大。
1994年中國全面推行增值稅以來,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便一直被“千呼萬喚”。而之所以遲遲無法推出,兩大顧慮始終橫亙其間:擔心會引發宏觀經濟過熱,擔心會過多影響到財政收入。
如今,中國宏觀經濟正逐漸步入調整期。而4年多地方試點經驗表明,既定方案對財政收入的沖擊遠小于預期。
有數據顯示,2004年7月至2007年底,遼寧省共為試點企業辦理抵退稅額91.4億元,占同期全省國內增值稅收入的5.1%。其中地方分攤25%,約為22.9億元,平均每年不過6.5億元,這一數字在地方財力可承受范圍內。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程法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指出,對于稅制改革,既要靜態算賬,也要動態算賬。增值稅改革帶來的減收,一方面可以迅速轉化成企業利潤,帶來25%的所得稅;另一方面,會推動企業擴大生產規模,進行技術改造,產品升級,提高效益,稅基也就隨之擴大。
事實上,伴隨著中國宏觀經濟增長的逐步放緩,中國的財政收入也在沖高回落。選擇在財政收入達到歷史巔峰時刻加快推進以減稅為特征的增值稅轉型,可謂恰逢其時。
增值稅立法:更大的命題
然而,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減稅效應并非其唯一效用,轉型本身,也絕非增值稅改革的終結。
增值稅在全世界140多個國家實行,被譽為“優良稅種”。之所以優良,是因為增值稅有三個明顯的優點:其一是全覆蓋,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應該覆蓋到全部行業;
其二是全鏈條,不論任何行業都執行增值稅,這個鏈條是完整的,比如從開礦開始,一直到形成最終商品賣到消費者手中,這個鏈條都是不斷的,環環緊扣;
其三,是全抵扣,正是因為全鏈條,把前一個鏈條已經納過的稅收全部都抵扣掉,剩下部分才是本環節該交的稅收,增值就納稅,不增值就不納稅,多增值就多納稅,少增值就少納稅,實現稅負公平。
這三個條件,構成增值稅稅負公平的基本條件。
然而,中國的現實情況是,1400多萬增值稅納稅人,只有120多萬是一般納稅人,其余都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中,商業的稅率是4%,工業是6%,相當于比例稅,增值稅發票不能互相抵扣。
同時,現行增值稅的范圍主要在商品領域,勞務領域仍是傳統的營業稅,這使增值稅的抵扣鏈條不完整,重復征稅問題仍舊沒有解決。
劉尚希教授分析指出,隨著工業化的推進,對第三產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時候,解決勞務領域的重復征稅就顯得十分迫切,而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會弱化企業之間、產業之間的關聯效應,不利于整個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
而增值稅的遲遲不能完善,甚至已經大大延緩了中國稅收立法的進程。
時至今日,中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仍顯得十分薄弱。除了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上升為人大立法外,中國絕大部分稅種都還停留在行政法規層面。
而作為稅收法律體系母法、統領法的《稅收基本法》,雖然先后在八屆、十屆全國人大上被列入立法規劃,但至今都沒有完成立法。
“為什么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差距太大,還不具備建立基本法的條件。占稅收收入50%的增值稅都沒有立法,你立個基本法有什么用?你怎么立?如果立了基本法之后,20年之內都達不到基本法的要求,這個法豈不成了開玩笑?”有財稅法專家如是說。
該專家指出,所得稅占中國稅收收入25%左右。只有增值稅上升到立法層次,二者相加占中國稅收的80%上下,加上作為程序法的稅收征管法已經出臺并在不斷修改完善,稅收基本法的建立才會比較順理成章。
而增值稅立法,首先要能夠自圓其說,要能夠說清楚增值稅的內涵和外延、基本特征、征收的基本前提條件等一系列問題。(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孫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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