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各級土地調查辦公室。
(1)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及時對縣級調查成果開展預檢和驗收工作,并于驗收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成果匯交的相關要求,將驗收合格的縣級調查成果報送全國土地調查辦。
(2)提交國家級核查的調查成果應以縣(區、市)為單位,并保證成果資料內容齊全、裝幀規范、數據準確。
(3)提交核查的成果資料不全或存在問題的,由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負責組織縣級土地調查辦公室,于7個工作日內補齊或重新提交資料。
(4)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于接到全國土地調查辦的復核書面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地(市)級、縣級土地調查辦公室完成實地復核工作,并將復核結果及修改后的土地調查成果報送全國土地調查辦。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報送結果,視為認可內業核查結果,以此成果導入國家級數據庫。
(5)地方各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配合完成全國土地調查辦組織的外業實地核查工作,外業抽查報告需經抽查地的土地調查負責人簽字確認。
(6)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依據整改意見,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調查成果的全面修改,并重新申請核查。
由于共性問題被退回全省(區、市)成果的,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應及時組織市、縣級土地調查辦公室,開展深入自查工作,對發現問題進行徹底修改,并重新開展省級預檢和驗收工作,要求地方于退回調查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
(二)進度安排。
按照“完成一個,驗收一個,核查一個”的原則,2008年開始啟動二次調查成果核查工作,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縣級調查成果的核查工作,2010年上半年建立國家級土地調查數據庫。
各地農村土地調查成果與城鎮土地調查成果應單獨上報。農村土地調查和基本農田調查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即可上報核查。城鎮土地調查數據統計匯總工作完成后,再單獨上報核查。
全國土地調查辦將根據各地報送情況,組織專門隊伍開展分階段核查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 2008年上半年,完成核查系統及數據庫質量檢查軟件的開發,提供各地使用;組織核查技術培訓及檢查指導工作;東部地區提交縣級調查成果,開展縣級調查成果的內業核查。
2. 2008年下半年,對東部通過省級驗收的縣級調查成果,在內業核查的基礎上,開展外業實地核查,總結內、外業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完成東部地區核查工作。
3. 2009年對中、西部通過省級驗收的縣級調查成果開展內、外業核查工作。
4. 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調查成果的國家級核查確認工作。
5. 2010年6月,完成國家級土地調查數據庫的整合,建立土地調查數據庫及管理系統,實現全國土地調查信息共享。
成果核查執行統一的核查規范和標準。全國土地調查辦統一制定成果檢查驗收和核查的有關規定,規范成果核查的程序和要求。省級土地調查辦公室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
全國土地調查辦將聯合有關部門對調查成果進行審查,并會同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對各地土地調查成果進行檢查。對發現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的弄虛作假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依據《土地調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8號)的相關條款,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業單位參與弄虛作假的,取消其土地調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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