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就《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征求意見(4)
2008年07月14日 18:5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定價機關制定聽證目錄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定價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或者舉行聽證會,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請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聽證會的組織或者舉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聽證經費應當申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11月22日發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26號)同時廢止。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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