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多部國家法律起草工作的熊文釗教授認為:“完全不收退票費不太可能”
究竟該不該收取退票費?如何合理收取退票費?就這些焦點問題,記者采訪了曾參與多部國家法律起草工作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熊文釗教授。退票費屬于違約責任
有律師提出應責令鐵道部取消退票費,發改委就此回應:有法律障礙。熊教授認為,正如發改委所稱,障礙來自于《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旅客購買火車票,實際上是與運輸企業簽訂了“交通運輸合同”,一旦提出退票,就是單方面違約,應該負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收取退票費“還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可以規范市場,有效防止非法銷售火車票。
但是,熊教授指出,作為合同對等的條件,在違反合同約定時,運輸企業也應負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火車延遲發車,鐵道部門應該付給旅客違約金。”停收退票費不現實
“完全不收退票費不太可能”,談到取消退票費的可能性,熊教授認為這個建議不現實:“但是,可以按照發改委的建議進行退票費政策的完善,建立退票的等級制度,分時段收取相對合理的費用,雖然這也有一定的難度,但可以通過各方面協調來實現。”
事實上,目前解決退票費的核心問題在于“降低費用”。從鐵路部門的角度來說,取消退票費可能性不大,這涉及到盈利、管理、規范等多方面因素,但適當降低費用是可行的。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分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的做法兼顧了消費者自身的需求,體現了制度中的“人情味”。
熊教授建議,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只收取退票手續費,而費用率不要超過5%。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傷亡賠償限額
“鐵路旅客傷亡15萬元賠償限額是否合法”也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有律師提出,這個限額“違反《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反壟斷法》等基本法律規定”。而鐵道部的回應是,賠償限額規定是國務院公布實施的,屬于行政法規,在未修訂前嚴格執行。
對此,熊教授認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限額數目,只能說‘15萬元傷亡賠償限額’違反了民法‘公平’的原則。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限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是具有效力的,只能說建議國務院進行法規的修訂。”他還指出,目前鐵路旅客傷亡賠償限額是可以通過協調協商,從而達成協議來解決的。缺少競爭是問題難以解決的關鍵
“關鍵問題在于缺少競爭。”熊文釗教授指出:“其實現在鐵路運輸可以說是‘壟斷’,沒有競爭對手,購票緊張,所以解決退票費問題很難。像民航,有多家航空公司競爭,退票方面的問題處理得相對好一些,這也是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
以目前的情況看來,退票費、傷亡賠償限額等問題并不能一次性徹底解決,只能通過一次次的協調來平衡雙方的權益關系。國家法律制度體系的進一步建設也不可能一次性完成,而是需要逐步的構建和完善。(記者 丁國元 實習生 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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