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立法中仍存在級別低的情況,22個稅種目前只有3種稅有正式的法律,其他多是條例或暫行條例;包括財政支付轉移法、財政投資法等在內的一些基本性的法律也尚未建立起來
預算法有些基本的制度還沒有規定,如公共財政的內容、預算管理體制的內容、部門預算和國庫制度的改革與規定、預算監管的內容、預算罰責的內容,這些都需要增補
作為我國稅收的最大部分,流轉稅和財產稅方面的法律與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的要求差距都比較大,其立法層級亟待提高”
今年“兩會”結束之前,溫家寶總理在例行的記者招待會上特別提到了公共財政的問題,并被媒體廣泛稱贊為一大“亮點”。他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表示要推進財政體制改革,使公共財政更好地進行結構調整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更好地改善民生和改善生態環境。
這意味著公共財政的收支分配和實施應有法律依據,并應嚴格按照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來確定和執行,逐步減少我國財政支出過程中存在的“任意性”和“長官意志”等現象,同時呼喚民眾有更強的納稅人意識,履行納稅義務,尊重和維護納稅人權利。
那么,未來五年,新一屆政府推進財政體制改革的目標和進程將伴隨著哪些重大立法項目?我國的財稅法律體系又將呈現怎樣的特點?本報記者就此獨家專訪了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會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的特邀專家劉隆亨教授。
【財稅立法滯后問題突出】
2003年開始實施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共計76件法律的制定與修訂,其中財稅立法占到8件,包括國有資產法、統一企業所得稅法、預算法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審計法修訂、稅收基本法、財政轉移支付法以及反洗錢法。五年過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了《企業所得稅法》的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次、第四次修訂,《審計法》的修訂和《反洗錢法》的制定,《預算法》的修訂也進入起草階段。
“再加上1993年制定的《注冊會計師法》,2000年第二次修訂施行的《會計法》,2001年第二次修訂和施行的《稅收征管法》,2002年制定的《政府采購法》,到目前為止,財稅法體系中已有九部法律。”劉隆亨說,“但從依法治國、依法治稅、依法理財,尤其是從財稅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即財稅立法的確定力、實施的執行力、行為的約束力目前仍存在不小的差距。”
今年70歲高齡的劉隆亨是新中國財稅法律體系的見證者和立法參與者,在回顧現有的整個財稅法體系時,他將這個體系劃分成4個層次,除了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訂的法律外,還依次包括國務院頒布的財稅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稅務、關稅主管部門分別或聯合有關部門頒布的一系列財稅行政規章,以及省級地方人大和政府頒布有關財政稅收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2003年至2007年10月10日,國務院頒布了有關財稅行政法規34件,確立了包括收支兩條線、國有資產評估、農村稅費改革的各項規定、出口退稅、中央與地方預算收支、石油特別收益金等一系列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制度。
財政部發布了22件規章,稅務總局發布了29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海關總署發布了18件有關關稅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此外財政、稅務、海關與央行等部門還聯合發布了有關財稅的18件行政規章。
在省級地方人大和政府層面,五年來各省市、自治區在車船稅、土地使用稅、政府基金管理等方面都頒布了一系列規范性文件。
“可見,四個層面從不同角度構成了我國的財稅法體系,這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縱橫交錯,覆蓋面也比較廣。”劉隆亨表示,“但是,其中法制滯后的問題也比較突出。”
他具體解釋說,財稅立法中仍存在級別低的情況,比如22個稅種目前只有3種稅有正式的法律,其他多是條例或暫行條例,雖然不是所有稅種都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但也不能總是停留在暫行條例的層級上;同時,有些法律條文的規定仍比較粗,操作性差,陳舊滯后,甚至還包括上世紀50年代公布的條例;內外不統一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比如房地產稅與房產稅、農村耕地占用稅、筵席稅等;包括財政支付轉移法、財政投資法等在內的一些基本性的法律也尚未建立起來。
“由于立法不完善,執法機關有各種‘通知’又‘通知’、‘解釋’再‘解釋’,不利于公共財政的規范性和嚴密實施。”劉隆亨總結說。
【財政法領域:預算法修訂出臺迫在眉睫】
從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提高、到取消利息稅的討論,從開征遺產稅、到物業稅是否會在房價高居不下時開征的爭議等等,近兩年來,公眾對于稅收立法的關注程度日益提高,幾乎每一次重大稅收立法的過程中,都伴隨著廣泛的公眾討論。
“這是一個好的現象,但相對于稅法所受到的關注而言,財政法就沒有受到這樣程度的重視了。但實際上我們學財稅法的人都知道,財政法才是整個財稅法的基礎。”劉隆亨說。
他認為,經過過去五年國家在稅法方面的大量工作,未來五年財稅立法的重心應當轉移到財政法上來。一方面由于多年擱置,相關財政法的制定修訂更顯得急迫;另一方面,立法機關也有能力騰出手來加快研究財政立法。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已經強調了財稅改革和財稅立法這項重要的工作,我認為首先重要的就是預算法的修訂迫在眉睫。”劉隆亨說,“預算法是我國財政收支的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的基本法,是財稅法律體系的核心”。
199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預算法并于1994年實施。十幾年來,預算法對克服預算的隨意性、提高預算的編制質量,加強預算監督管理,保證財政預算的收支分配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在看來有些規定已經過時。比如五級政權五級預算的格局已被突破;有些基本的制度還沒有規定,如公共財政的內容、預算管理體制的內容、部門預算和國庫制度的改革與規定、預算監管的內容、預算罰責的內容,這些都需要增補。
“上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開始修訂的準備工作,但進展并不十分順利,我們應當全力以赴,盡早完成此項立法工作。”劉隆亨表示。
在預算法之外,劉隆亨建議說,財政轉移支付法、國債法和國有資產法這三部重要法律也需盡快制定出臺。
財政轉移支付法是彌補市場經濟失靈和平衡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目前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比如美、德、澳、日、韓等都有這種法律。劉隆亨認為,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行為現在比較零碎,隨意性大,需要進行法律規范,包括支付的原則、支付的形式、支付的規模、支付預算和預算監督等內容。實現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加快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加大公共領域服務投入”。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我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國債的發行數額很大,尤其是1998至2002年國家發行的僅長期建設國債就達6600億元,近幾年雖然國債發行數額減少但還繼續發行。時至今日,財政部發行的開戶記賬式國債就已經是第十七期了,國債已成為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也在國民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劉隆亨表示,雖然我國在上世紀90年代制定過《國庫券條例》,但是在國債這個重大的問題上,必須上升為法律,用法律來規范發行國債的規模、用途和程序以及還本付息的辦法和法律責任,并注意債務風險防范和地方發行債券的問題。
國有資產法也是關系我國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法律。劉隆亨介紹說,長期以來我們都依據這方面的行政法規,尤其是十六大確定的和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所發生的變化,有必要和可能上升為法律。包括國有資產的范圍與原則、體制與主管機關及職責,國有資產的經營、監督與責任等制度的法制化、規范化。
“除了這些大法,我們還有政府采購法和注冊會計師法需要修訂,不動產評估法和行業協會法等需要制定,這些都是財政方面的重要法律,社會影響重大,可見財政立法任務還比較重。”劉隆亨說。
【稅法領域:擴大資源稅、開征環保稅】
2008年1月1日起,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結束了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不統一的歷史,也使我國所得稅方面的法律要求基本得到滿足。
“相比之下,流轉稅和財產稅方面的法律與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的要求差距就比較大了。”劉隆亨說,“流轉稅是我國稅收的最大部分,其立法層級亟待提高。”
所謂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海關代收的關稅四大稅種,前三個稅種的法律依據都是1994年施行至今的暫行條例。然而14年來實踐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僅增值稅收入就已約占每年我國稅收總收入的40%左右,并且逐漸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如此毫無爭議的“第一大稅種”多年來仍只有一個暫行條例,勢必將妨礙執法的嚴肅性和法律效力。
劉隆亨認為,隨著中國加入WTO,關稅收入逐年減少,其財政功能也隨之下降,甚至將來可能出現零關稅。拋開關稅不論,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這三大稅種中至少應先有一個稅種提高到法律層級上。
“我一直建議,第一步先把這三個暫行條例上升為正式條例,第二步把其中的增值稅條例或者營業稅條例,在條件成熟時再上升為法律。”劉隆亨說。
不過,在未來五年稅收立法的框架藍圖中,劉隆亨尤為重視的是資源環保稅的改革。他認為,只有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并及時開征環保稅,才能更有助于構建和諧社會。
劉隆亨建議說,一方面我們可以擴大征收范圍方面,由現在的6個稅目可擴展到9個稅目,增加地上地下水資源與灘涂、森林資源、油頁巖與礬石巖等稀缺礦產資源;另一方面在稅率和計稅依據方面,1994年實施的單位稅額與當前的資源價格明顯偏低,需要提高稅率,并改從量計征為從價計征,這也更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符合資源供給價格走向的自然規律和人們消費的社會規律。
而環保稅則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利用其國家政治行政上的權力,依法無償地、強制地、相對固定地向一切污染或損害環境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稅金或實物的各種稅收。鑒于環境稅收在世界范圍內的興起,生態環境稅已構成未來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我國長期以來有了不少環境稅收的優惠政策,但是環境稅收在國家稅制中仍然分散和落后。
“我們必須從制度上、財政資金上長期穩定地解決我國環境保護的問題,適時開征環保稅才是現實的選擇。”劉隆亨說。
據了解,目前我國在環保收費方面的主要項目包括排污收費、資源補償收費、生態補償收費等。而有關環保稅開征的討論中,征稅對象和范圍是爭議焦點問題,涉及到環境費稅改革的深度和力度。環境稅費不分,費擠稅和環境保護資金短缺與不到位,也只有通過適當范圍的環境稅的征收來解決。
“我認為環境稅的稅目應當包括三方面,即把排污收費、生態環境補償收費和污染物產品收費分別改成排污收稅、生態環境收稅和污染物產品收稅。”劉隆亨說,“這么建議是因為收費量比較大、稅的構成要素也比較接近,這不僅必要,而且是可行的。”
此外,劉隆亨表示,以稅收征管法為核心的程序法、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深化、地方稅收制度體系的健全以及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等都是未來五年稅收立法過程中值得注意的部分。(記者 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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