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關部門:節假日加班拿四倍工資表述不準確
2008年04月18日 16:14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北京4月18日電 (記者 杜燕) 4月17日有北京媒體報道稱,“法定節假日今年起變為帶薪休假”及“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可以拿到‘四倍工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8日明確向媒體公開表示上述兩種說法不準確,并進行了澄清。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表示,早在1994年《勞動法》頒布就明確規定法定休假日為帶薪休假,因此并不是今年起變為帶薪休假的。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表示,北京市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即: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不是四倍工資。
除上述法定節假日加班情況外,對于其他加班情況的費用支付,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表示,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另外,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所以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編輯:陶光雄】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