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村基礎設施
2006年末,全國9.6%的鄉鎮地域內有火車站,46.1%的鄉鎮地域內有二級以上公路通過,81.1%的鄉鎮有郵電所,88.4%的鄉鎮有儲蓄所,11.7%的鄉鎮有公園,68.4%的鄉鎮有綜合市場,23%的鄉鎮有農產品專業市場。
全國72.3%的鎮實施集中供水,19.4%的鎮生活污水經過集中處理,36.7%的鎮有垃圾處理站。
全國95.5%的村通公路,98.7%的村通電,97.6%的村通電話,97.6%的村能接收電視節目。24.5%的村飲用水經過集中凈化處理,15.8%的村實施垃圾集中處理,33.5%的村有沼氣池,20.6%的村完成改廁。34.4%的村地域內有50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商店或超市。
四、農村社會服務
2006年末,全國10.8%的鄉鎮有職業技術學校。71.3%的鄉鎮有廣播、電視站,98.8%的鄉鎮有醫院、衛生院,66.6%的鄉鎮有敬老院。
87.6%的村在3公里范圍內有小學,69.4%的村在5公里范圍內有中學。30.2%的村有幼兒園、托兒所,10.7%的村有體育健身場所,13.4%的村有圖書室、文化站,15.1%的村有農民業余文化組織。74.3%的村有衛生室,76.1%的村有有行醫資格證書的醫生,16.3%的村有有行醫資格證書的接生員。
五、農村勞動力資源與就業
2006年末,農村勞動力資源總量53100萬人,其中男勞動力占50.8%。農村從業人員47852萬人,占農村勞動力資源總量的90.1%。農村外出從業勞動力13181萬人,其中男勞動力占64%。
六、農村居民生活條件
2006年末,農村居民平均每戶擁有住宅面積128平方米。99.3%的住戶擁有自己的住宅。48.6%的住戶使用管道水。60.2%的住戶炊事能源以柴草為主。
平均每百戶擁有彩電87.3臺,固定電話51.9部,手機69.8部,電腦2.2臺,摩托車38.2輛,生活用汽車3.4輛。
注:
1.鄉級行政單位:作為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登記對象的鄉級行政單位包括鄉、鎮和具有行政職能的鄉級農場。普查公報中,農村基礎設施和基本社會服務的資料范圍是34756個鄉鎮,其中鄉15365個,鎮19391個,不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鄉級農場。
2.村級組織:作為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登記對象的村級組織包括村民委員會、有集體所有制農用地或農業戶籍人口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具有村民委員會職能的農場。普查公報中,農村基礎設施和基本社會服務的資料范圍是637011個村民委員會和有集體所有制農用地或農業戶籍人口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不包括具有村民委員會職能的農場。
3.住戶:作為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登記對象的住戶包括農村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村住戶包括集體戶和家庭戶。普查公報中,農村居民生活條件的資料范圍是在農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戶。
4.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在農用地和單獨的設施中經營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并達到以下標準之一的住戶和單位:
①年末經營耕地、園地、養殖水面面積在0.1畝及以上;
②年末經營林地、牧草地面積在1畝以上;
③年末飼養牛、馬、豬、羊等大中型牲畜1頭及以上;
④年末飼養兔等小動物以及家禽共計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產自用的農產品收入超過500元以上;
⑥對本戶或本單位以外提供農林牧漁服務的經營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業性農林牧漁服務業單位的服務事業費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報中,農業生產基本狀況和生產條件的資料范圍是我國境內全部的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既包括農村地域也包括城鎮地域內的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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