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在資源開采過程中,遵循市場規律,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導和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合理開發資源,承擔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明確企業是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責任主體。對資源已經或瀕臨枯竭的城市和原中央所屬礦業、森工企業,國家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幫助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補償社會保障、生態、人居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欠賬。
建立衰退產業援助機制。資源型城市要統籌規劃,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大力發展接續替代產業,積極轉移剩余生產能力,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各種職業培訓,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解決資源型企業歷史遺留問題,保障資源枯竭企業平穩退出和社會安定。對資源已經或瀕臨枯竭的城市,各級人民政府要施行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幫助解決資源枯竭礦山(森工)企業破產引發的經濟衰退、職工失業等突出矛盾和問題。
完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要加快資源價格改革步伐,逐步形成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市場供求關系、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成本的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科學制定資源性產品成本的財務核算辦法,把礦業權取得、資源開采、環境治理、生態修復、安全設施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企業退出和轉產等費用列入資源性產品的成本構成,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防止企業內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會化。
三、培育壯大接續替代產業
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大力培育發展接續替代產業。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加強指導,協助資源型城市尋求切合實際、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對資源開采處于增產穩產期的城市,要制訂合理的開采計劃,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資源采收率,發展上下游產業,拉長產業鏈條,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同時要積極培育新興產業。對資源開采開始衰減的城市,要加強資源綜合評價,開發利用好各種共伴生資源,充分挖掘本地資源潛力,拓寬資源開發領域,重視開發利用區外、境外資源,為本地資源型企業尋找后備基地,同時抓緊培育發展成長性好、競爭力強的接續替代產業。對于資源已經或瀕臨枯竭的城市,要選擇好產業轉型方向,重點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因地制宜,盡快形成新的主導產業。有關部門在規劃重大產業項目布局時,要適當向資源枯竭城市傾斜,幫助其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鼓勵有條件的資源型城市組織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延長農業產業鏈條,積極探索農業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徑。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積極發展流通業,支持將具備條件的資源型城市建設成為區域性物流中心。
四、著力解決就業等社會問題
堅持就業優先的原則,努力為失業人員和新增勞動力就業創造條件。資源型城市要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認真執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加大對資源型城市職業教育的支持力度,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專項資金要向資源型城市適當傾斜,中央和地方設立的中等職業教育助學金要對資源枯竭城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必要的傾斜支持。大力開發公益性工作崗位,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優先解決“零就業家庭”就業問題。鼓勵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就業,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以及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支持大中型資源開采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等渠道,妥善分流安置職工。鼓勵資源已經或瀕臨枯竭的企業整體或部分搬遷到其他地區開發新資源,帶動本企業職工異地就業。鼓勵承載現有人口確實困難的資源枯竭城市的居民易地就業或遷移到其他地區,遷出、遷入地人民政府要積極為移民的搬遷、生活和就業等提供便利條件。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資源枯竭城市的貧困代際傳遞現象。對資源枯竭城市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兩免一補”政策。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擴大覆蓋面,保證各項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支付。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對符合條件的貧困人群按規定及時給予救助。防止在企業破產、改制過程中發生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抓緊改造棚戶區。繼續支持東北地區加快完成棚戶區改造,同時研究解決其他地區資源型城市棚戶區改造問題。對難以實現商業開發的棚戶區改造,中央政府給予適當支持,主要用于新建小區內部和連接市政公共設施的供排水、供暖、供氣、供電、道路的外部基礎設施,以及配套學校、醫院的建設。棚戶區的拆遷安置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考慮低收入居民的實際困難,地方人民政府及企業給予適當補助。切實加強改造后住宅區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鞏固改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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