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將在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勞動者將比以往得到更多的權益保障。 中新社發 謝正義 攝
企業鼓勵員工主動辭職、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再重新上崗訂立勞動合同,這樣就可以規避新《勞動合同法》有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嗎?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有關權威人士指出:這是對法律的誤讀,此舉不能改變勞動者連續工作的事實。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指出,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勞動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后,只要勞動者繼續在該單位工作,即使當時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也改變不了勞動者連續工作的事實。當出現“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情形時,勞動者同樣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省勞動保障廳表示,如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將依法處理。(記者 文安 通訊員 梁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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