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頒布的新保險法亮點頻現,記者從保監會新聞通氣會了解到,最大突出變化是更多考慮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如在此次新保險法中規定,核保期間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司也應該進行理賠。
核保期間也能獲賠
購買人壽保險時一般要經過保險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寫好保單并交納首期保費之后,往往有一段時間等待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但在這段等待期,投保人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呢?現實生活中這類糾紛很多,投保人認為自己已交首期保費,保險公司就應該賠。
新保險法中進行了明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說,核保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據悉,國際上保險公司對于在承諾考慮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都應承擔責任,此次修改的保險法在此方面已經和國際接軌。
規定出險理賠期間
此次修訂對理賠細節作出明確規定,“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索賠需補充提供的材料、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拒賠時說明理由”等服務承諾都被明確寫入法律條文中。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記者 傅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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