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應對大小非減持的“減震器”,可交換債的發行成為監管層未來維穩的手段之一。昨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質押進行融資。
改變限售期時限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正式發布的《規定》對此前的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多處修改。規定將用于交換的股票脫離限售期的時限由“約定的換股期間”提前到“提出發行申請時”。將換股價格下限由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均價的90%,提高為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的高者。
此外,《規定》明確發債主體限于上市公司股東,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3億元。發債主體限于有一定規模和資質的公司,以防范部分不規范的小型公司發債的風險。
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
為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用于交換的股票作為擔保物的信用,《規定》還對用于交換的股票資質提出了要求。規定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同時,發行債券的金額,不得超過相應股票前20個交易日均價市值的70%。
“修改后的規定強化了對換股風險的防范,明確了用于交換的股票的安全保證措施,防范債券的違約風險。”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可交換債為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市值管理和債務融資提供了一種可選擇的渠道,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另一方面也為投資者判斷股票價值提供了更多信息。
該人士同時透露,在征求意見期間,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東與證監會就可交換債問題進行溝通,大都是在主板上市的大型公司,預計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專家觀點
“有助于大非規避減持風險”
西南證券分析師張剛表示,《規定》對大非極具吸引力,無論大非在二級市場還是通過大宗交易平臺減持都很難,一旦減持比例超過1%就要發公告,那么將引發市場恐慌性拋售,股價會跌得比較低,無法達到大非大規模套現的目的,而可轉換債完全可以規避類似風險。
“在大非需要資金時,可以直接用這些可轉換債向銀行進行抵消或者償還,會大幅降低財務費用。”張剛認為,可轉換債操作起來也比較靈活,在市場上漲時,可以將手里的債券轉換成股票;當市場低迷時,可以繼續持有債券。
但國信證券研究所所長李翔認為,很多大非都具備相當的實力,并不需要靠減持來套現;而小非因為成本和門檻的限制,更愿意直接減持,也不會選擇發債,可交換債處于“多此一舉”的尷尬地位。
公司反應
寶鋼等尚無發行計劃
昨日,記者致電寶鋼股份董秘陳纓,她透露,目前寶鋼沒有發行可交換債計劃,中集集團董秘于玉群也表示,中集集團的大股東中遠太平洋沒有發行可交換債的計劃。記者了解到,大部分解禁期到期公司對發行可交換債并不熱心。
一深圳私募基金人士認為,可交換債可操作性并不強,因為股息收益率超過債券利率,這個沒有幾個企業能連續做到。在目前市值被低估時,大小非不可能低位拋出時,才有可能選擇可交換債。
此外,他認為大小非對發行可交換債沒有表現出很大興趣,發行可交換債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是重要原因,發行可交換債需要通過中間環節,對于手中股票價值已經縮水的大小非來說,增加了成本。如果大小非強烈需要融資,選擇直接減持痛快得多,可交換債有可能只是成為大小非的“備選”。(記者馮一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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