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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月16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1月15日發改委公布了《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企業不執行相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該負責人表示,在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有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義務。《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關于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均規定了違反相關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1)未按規定履行申報和備案程序的;(2)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3)經營者申報后提前提價的;(4)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5)不按照規定說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6)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7)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為。對上述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責令經營者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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