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環保總局對外正式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對從事火電、鋼鐵、水泥、電解鋁行業以及跨省經營的“雙高”行業的公司申請首發上市或再融資的,必須根據環?偩值囊幎ㄟM行環保核查。企業除IPO需過環保關外,已上市企業的環保情況也在環保部門的監管視線內。環?偩诌表示,將定期向證監會通報上市公司環境信息,以及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并會向公眾公布。(2月26日《21世紀經濟報道》)
“綠色證券令”的第一項內容是對申請首發上市的13類重污染行業公司進行環保審核,未取得環保核查意見的不受理首發上市申請。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授予了環保部門對于環保不達標企業的上市否決權,從而擊碎污染企業希冀通過上市謀求更大“發展”空間的夢想,給污染企業以經濟及“發展”上的重創。
“綠色證券令”的另一內容是,當發生諸如公司因環境違法違規被環保部門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由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原因,公司被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搬遷、關閉;公司由于環境問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等,上市公司必須立即對相關事件予以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這樣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上市公司有關環境違法違規信息一經披露,必定會影響股民對該公司股票的選擇,這樣就能對上市企業的污染行為起到有力的阻遏作用。
盡管“綠色證券令”是為了遏制企業制造污染行為,但是在客觀上也能起到維護股民利益的作用。因為上市公司如果存在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必定要遭到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嚴厲懲罰,甚至生產陷于停頓,在這種情形下,向股民披露相關信息,使其就資金投向作出理性選擇,可以避免股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綠色證券”是繼“綠色信貸”、“綠色外貿”與“綠色保險”之后的又一項環境經濟政策!熬G色證券”的施行表明套在環境違法違規企業脖頸上的繩索被進一步收緊,污染企業生存與“發展”空間進一步縮小。環保部門與金融、保險、外貿部門強強聯手,對環境違法違規企業形成合圍之勢,必定會讓污染企業更加感到寸步難行。這種多部門聯手制裁的態勢,可對尚未有治污行為的企業形成有力的威懾,迫使其只能選擇在遵守環保法規的前提下合法生產。這或許是“綠色證券”等環境經濟政策的施行更為值得期待之處。(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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