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昨日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重申了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關于董監高買賣股票相關規定的要求,并對董監高離任后減持股份以及董監高配偶買賣本公司股票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深交所日前發布該通知,對上市公司以及董監高提出了相關要求:
一、上市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對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的培訓,及時建立董監高買賣股票的專項管理制度,督促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事前書面通知董秘。二、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對董監高存在短線交易行為的,上市公司也應以公告形式及時披露。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應承諾自申報離任半年后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應條款。通知規定,中小板公司高管離任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并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信息并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的兩個交易日內起,離任人員所持股份將全部予以鎖定。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任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后的十二個月期滿,離任人員所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將全部解鎖。四、對于董監高離任減持股份后再次擔任本公司董監高的,上市公司需提前五個交易日將董監高離任期間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以及再次聘任的原因書面報告深交所,在深交所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五、董監高的配偶也不得在窗口敏感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深交所將不斷加強對中小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監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中小企業板穩定健康發展。(記者 黃金滔)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