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昨日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作為征求意見文件的一部分,新版《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隨之發布,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均有大幅提高。
《管理辦法》如業內所料,在市場波動加大的環境下,就控制券商自營業務風險提出了新的要求。
昨日,《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若干問題的通知》亦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的修訂焦點集中在對原《辦法》第21條,即券商自營業務有關規定的修改。修訂后的《管理辦法》規定,券商自營權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而現行規定是券商自營股票規模、證券自營業務規模分別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200%。有關人士表示,這與證券市場波動加大,控制券商證券自營業務風險的考慮有關。
《計算標準》全面梳理并提高了券商各類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其中,自營業務按權益類、固定收益類規模的20%、10%計算風險資本準備。承銷業務,按承擔包銷義務的股票、公司債、政府債承銷金額的15%、8%、4%計算承銷業務風險資本準備,比現行規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資管業務分別按專項、集合、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的8%、5%、5%計算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而現行標準分別是2%、1%、0.5%。融資融券業務按對客戶融資業務規模、融券業務規模的10%計算融資融券業務風險資本準備,未就現行標準做出調整。同時,對于券商設立子公司、分公司、證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也一一予以明確。
《管理辦法》還結合證券公司監管分類情況,對不同類別公司實施不同的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
《證券公司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規定,在計算風險資本準備時,A、B、C、D類券商應按照規定計算標準基準的0.6倍、0.8倍、1倍、2倍計算有關風險資本準備。
另外,《證券公司分公司監管規定(試行)》明確,所稱“分公司”系指證券公司設立的除證券營業部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它可以依法登記注冊為分公司、中心等名稱。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但證券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證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權范圍經營,不得直接經營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證券公司可以授權其分公司經營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管理證券公司一定區域內的證券營業部;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證券自營業務機構經營自營業務;作為證券公司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同時,證券公司不得授權同一分公司經營具有利益沖突的不同業務。授權分公司經營證券自營業務或者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總部不得再經營或者再授權其他分公司經營該業務。
該規定發布前,證券公司設立的各類業務總部、管理總部、業務中心等機構及已獲準設立的分公司,都應當在規定發布后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規范;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及時撤銷。
《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營業網點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只有符合條件的C類券商可在注冊地證監局轄區內設立證券營業部,在全國范圍內設立證券營業部的限于符合條件的B類券商。(記者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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