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創業板券商直投等業務 新保薦辦法即將出臺
2008年02月18日 09:31 來源:上海證券報 發表評論
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了解到,《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修訂工作已近尾聲,即將出臺。新的保薦辦法出于促進創業板、券商直接投資等業務發展的目的,對與之相關的保薦工作,擬訂了更為開放的條款。
據了解,新辦法從持續督導、保薦人簽單等兩個方面作出了有利于創業板發展的規定。在持續督導方面,原來的辦法規定,如發行人上市當年虧損或主營業務利潤同比下滑50%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人將受到處罰。而新辦法考慮到創業板公司經營情況可能未如主板公司穩定,或出現業績較大波動,因此,將發行人業績指標要求只限定在主板公司中,對創業板未提出相應要求。此外,新辦法將創業板公司保薦的持續督導期擬訂為上市當年及其后三個會計年度,將創業板公司增發、發行可轉債和公司債的持續督導期設為證券上市當年及其后兩個會計年度,均較主板公司要求延長一年,以進一步發揮保薦人作用,適應創業板公司未進入成熟運作期的需要。
為促進保薦機構大力推進創業板保薦業務,新辦法擬在創業板試行與主板區別的簽單政策,即保薦人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可以同時簽署多單業務。據悉,這項工作如在創業板試行平穩,亦可能在未來推廣至主板中。同時,為防止保薦人“濫簽字”,新辦法建立了相應的內控、內核和工作底稿制度,對不參加盡職調查、輔導等相關工作和不能勤勉盡責的保薦人采取冷淡對待,并可能影響到該機構保薦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乃至整個機構的工作。
新辦法還規定,今后證券發行保薦機構只能由一家券商擔任,從而有望結束聯合保薦繼續存在的可能性。但券商直接投資業務,新辦法允許聯合保薦。(記者 邵剛)
【編輯: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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