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和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的實施,上證所昨日(9月20日)專門發布《關于公司債券發行、上市、交易有關事宜的通知》,對試點期間公司債發行、上市、交易各環節的細節作出更細致的規定。
根據《通知》,試點期間公司債券發行原則上采用“網上發行和網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網上發行是將一定比例的公司債券,按確定的發行價格和利率,通過上證所競價交易系統面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試點期間,上證所對公司債券網上發行不收取發行手續費。網上發行以1000元面值為一個認購單位。
關于公司債券的現貨交易,《通知》規定,試點期間公司債券現貨交易可在上證所競價交易系統和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同時進行,并使用相同的證券代碼和證券簡稱,按證券賬戶進行申報,并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公司債券現貨在電子平臺采取報價交易的,每筆買賣報價數量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報價按每1000手逐筆進行成交。當日通過競價系統(電子平臺)買入的公司債券,可于當日通過該系統(平臺)賣出,也可于次一交易日通過電子平臺(競價系統)賣出。電子平臺的一級交易商可向上證所申請,對在電子平臺掛牌的公司債券進行做市及辦理與其客戶的協議交易。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債券,可作為新質押式回購的質押券:公司債券發行人是中央直屬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債券由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之一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或者提供足額資產抵押擔保;主體評級和債券評級為AAA級;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司債券。
《通知》表示,公司債券發行人應按照《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出現影響或可能影響公司債券還本付息的重大事件,交易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公司債券現貨及回購交易。如公司債券發行人為上證所上市公司,其股票停牌,上證所可以視情況決定暫停公司債券的現貨交易及回購交易,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的下一交易日予以復牌。上證所還將對公司債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或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公司債券可實施特別停牌并予以公告,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上證所決定。對異常交易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上證所相關規定處理。
此外,《通知》要求會員及其他從事債券交易的機構在從事公司債券業務時,應建立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機制。參與公司債券交易應實施賬戶余額控制,不得賣空。(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