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8日電 交通運輸部財務司副司長徐文興今日接受中國政府網訪問時詳解《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稱將嚴格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制度。
徐文興介紹到,《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共七章50條,主要是針對收費公路建成通車后,轉讓方將其合法取得的收費公路權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的交易活動進行規范。第一章總則,主要內容包括《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含義、轉讓原則和職責分工;第二章重點規范了轉讓條件;第三章明確了轉讓程序;第四章對轉讓收入的使用管理作了規定;第五章對轉讓后續管理及收回提出了要求;第六章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施行時間等內容。
徐文興稱,政策的重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嚴格轉讓條件:對項目本身,需要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標準和規模,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長度小于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二級公路以及收費時間已超過批準收費期限2/3的收費公路不允許轉讓。《辦法》第九條明確了四類禁止轉讓行為:一是將一個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二是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三是受讓方沒有全部承繼轉讓方原對政府和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義務;四是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
第二,規范轉、受讓主體行為:轉讓方應當依法擁有符合轉讓條件的收費公路項目,且就轉讓事宜已征得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受讓方應當是財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等。
第三,規范轉讓程序:依據《辦法》第三章有關規定,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程序主要包括:一是轉讓項目立項申請;二是初步審查通過后,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三是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受讓方;四是受讓方確定后,簽訂轉讓合同;五是按審批管理權限,報相關審批機關予以審批。
第四,規范轉讓收入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于公路建設。任何單位不得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設以外的其他項目;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設;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納入預算管理,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據中國政府網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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