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強調國企股權激勵對象離職將無法行使股權
2008年12月11日 20: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一日電(記者 趙建華)最近幾年,中國不斷完善國有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各種條款日益詳盡。周四,國資委對外介紹說,股權激勵對象一旦辭職或者被解雇,尚未行使的股權將無法行使。
國資委強調說,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干,不能隨意擴大范圍。不在上市公司任職、不屬于上市公司的人員不能參與;境內、外上市公司的監事,也不能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收益,占本期股票期權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內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四成,境外紅籌股公司原則上不得超過五成。股權激勵的授予、行使,都將與激勵對象的業績考核結果掛鉤。業績考核結果會影響股權的行使比例,如果低于同行業的平均業績,股權激勵將無法實施。
國資委要求上市公司設定的業績目標水平,不能低于該公司近三年的平均水平以及同行業的平均水平。此外,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關系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專營專賣行業在設定業績指標時,還將設定經營難度系數,剔除價格調整、宏觀調控等因素的影響。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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