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4日電 一九四九年首屆全國稅務會議,通過了包括對企業所得征稅辦法在內的統一全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案。一九五〇年,政務院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在全國開征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其主要征稅對象是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應稅所得,國有企業因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參與經營管理,所以其上繳國家財政以利潤上交為主。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三年,中國進行了兩次重大的稅制改革,其核心是簡化稅制,其中工商業稅主要還是對集體企業征收,國營企業只征一道工商稅,不征所得稅。
改革開放后,中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為適應改革開放、吸引外資新形勢的要求,一九八〇年九月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開征企業所得稅。同時,作為企業改革和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一九八四年九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國務院發布了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分別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開征企業所得稅。
一九九一年四月,中國全國人大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并于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國務院將上述三個國內企業所得稅相關條例和辦法整合制定成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通過不斷改革,中國形成了一套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所得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