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1日電 電監會近日起草的《供電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要求,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鐘。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服務行為,維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電監會近日起草《供電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稱,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并通知重要用戶;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并通知重要用戶;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執行;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意見稿指出,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的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搶修人員搶修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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