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1日電 據中國航空運輸協網站消息,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出臺《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機票促銷行為規范》,對于代理企業促銷機票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規范稱,為避免混淆視聽,通過任何媒體(包括電視等)的機票銷售促銷信息,均不再提及具體折扣,只列“優惠票價”及促銷時間、咨詢電話。
規范指出,銷售代理企業應當以實名形式開展機票銷售和促銷活動。銷售代理企業之間不得以轉售、代銷、代訂、代送等行為或方式互相委托從事機票銷售和促銷活動。
規范要求,銷售代理企業凡以小廣告形式向社會發布機票銷售信息,必須在信息中注明本企業的名稱和聯系電話,否則可視為虛假廣告。同時,為避免混淆視聽,通過任何媒體(包括電視等)的機票銷售促銷信息,均不再提及具體折扣,只列“優惠票價”及促銷時間、咨詢電話。
規范還指出,銷售代理企業若將機票折扣價格或具體優惠價格向消費者推銷時,應當同時詳細注明或者仔細說明所提供折扣價格機票或具體低價優惠機票的航空公司名稱,以及航線航班、優惠期限、折扣幅度、優惠條件、限制的內容等全面的信息。
規范稱,消費者和社會有關各方均有權對銷售代理企業違反本規范的促銷行為,以及涉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價格欺詐、強行訂購、設置陷阱、承諾與服務不符等行為向中國民航局、國家工商管理局、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等單位進行投訴或舉報。同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關記錄證明,以便受理核實。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根據投訴舉報和調查核實的結果,對違反本規范的銷售代理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方法為:至少暫停經營資質三個月。同時通知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和有關單位暫停銷售系統和發放客票,并上報中國民航局備案。被暫停經營資質的銷售代理企業應采取整改措施,認真開展企業誠信自我教育,提高和改善服務質量。對于多次違規、整改效果不明顯,以及違規情節嚴重的銷售代理企業,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將予以直接注銷資質的處理。
規范全文如下:
銷售代理企業機票促銷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了有效規范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市場促銷行為,維護航空公司、銷售代理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規范的促銷信息發布秩序,促進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為消費者提供航空運輸客運銷售代理服務的銷售代理企業。經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資格認可的銷售代理企業必須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促銷行為或促銷活動是指以設置招牌、張貼畫、小卡片、宣傳單等形式發布機票銷售信息,以及利用移動通信、固定通訊、互聯網等技術服務設施向消費者提供文字、聲音、圖片、影像、數據等信息進行機票促銷的行為或活動。本規范所指的促銷行為或促銷活動,包含完成或者未完成的機票銷售的過程,以及向消費者提供上門送票、機場取票等形式的服務過程。
第四條 銷售代理企業應當以實名形式開展機票銷售和促銷活動。銷售代理企業之間不得以轉售、代銷、代訂、代送等行為或方式互相委托從事機票銷售和促銷活動。
第五條 銷售代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管理部門、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本地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醒目處設立航空機票銷售標牌,并在消費者容易辨別和容易尋找的固定位置展示經資質認證合格的標識,方便旅客消費者鑒別、查找和選擇旅行消費。
第六條 銷售代理企業凡以小廣告形式向社會發布機票銷售信息,必須在信息中注明本企業的名稱和聯系電話,否則可視為虛假廣告。同時,為避免混淆視聽,通過任何媒體(包括電視等)的機票銷售促銷信息,均不再提及具體折扣,只列“優惠票價”及促銷時間、咨詢電話。
第七條 銷售代理企業若將機票折扣價格或具體優惠價格向消費者推銷時,應當同時詳細注明或者仔細說明所提供折扣價格機票或具體低價優惠機票的航空公司名稱,以及航線航班、優惠期限、折扣幅度、優惠條件、限制的內容等全面的信息。
第八條 銷售代理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促銷宣傳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航空公司的銷售政策,若發布某航空公司機票促銷信息,必須取得航空公司授權,并不得使用更改、曲解、分解航空公司銷售政策的方式,或以模糊、含糊的形式向消費者開展銷售和促銷活動。
第九條 銷售代理企業利用移動通信、固定通訊、互聯網等技術服務設施向消費者發布銷售信息實現或完成機票銷售服務后,應當以消費者接受并認可的有效方式,即時向消費者提供機票交易完成的完整信息。該項信息內容應當包括:乘機旅客姓名、航空公司名稱、出發日期和時間、航班號、艙位等級、機票價格和稅費及總價、交易支付方式、出發地機場航站樓、銷售代理企業名稱等。
第十條 銷售代理企業委派從業人員向消費者提供上門送票或機場取票服務時,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并頒發公司服務證件。從業人員上門送票或提供機場取票服務應向消費者出示或佩帶銷售代理企業頒發的公司證件以證明自己職位及身份。銷售代理企業提供機場取票服務應有長期固定的場所,并有醒目的銷售代理企業標志。
第十一條 消費者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銷售代理企業的促銷行為或方式,有權查驗銷售代理企業促銷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完整性。消費者對促銷內容進行查驗時,銷售代理企業從業人員應當予以認真配合。銷售代理企業不得以任何違背消費者意愿的方式,對其開展和從事促銷活動。
第十二條 銷售代理企業應當加強消費者信息安全保護措施,保護消費者隱私,除非經國家法律、政府或航空公司規章的規定,未經消費者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向他人泄漏消費者私人信息。
第十三條 消費者和社會有關各方均有權對銷售代理企業違反本規范的促銷行為,以及涉嫌虛假宣傳、誘導消費、價格欺詐、強行訂購、設置陷阱、承諾與服務不符等行為向中國民航局、國家工商管理局、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等單位進行投訴或舉報。同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關記錄證明,以便受理核實。
第十四條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負責對違反本規范的促銷行為的投訴受理。在接到消費者和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后,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有權向相關銷售代理企業調查核實。銷售代理企業收到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的調查通知書后,應當在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將相關情況的說明提交給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第十五條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根據投訴舉報和調查核實的結果,對違反本規范的銷售代理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方法為:至少暫停經營資質三個月。同時通知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和有關單位暫停銷售系統和發放客票,并上報中國民航局備案。
被暫停經營資質的銷售代理企業應采取整改措施,認真開展企業誠信自我教育,提高和改善服務質量。對于多次違規、整改效果不明顯,以及違規情節嚴重的銷售代理企業,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將予以直接注銷資質的處理。
第十六條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違規從事促銷活動的銷售代理企業名單,提示社會公眾及消費者關注銷售代理企業的誠信服務。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范經中國民航局批準,于2009年1月9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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