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終止進口己內酰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2008年06月05日 13:5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6月5日電 據中國商務部網站消息,中國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44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6月6日起終止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
2007年12月3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102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8年6月6日到期,并規定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商務部未收到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按該公告規定提出的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發布2008年第44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6月6日起終止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
同時,根據《傾銷和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終止根據2007年第70號公告發起的對原產于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己內酰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調查。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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