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十六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消息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已經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將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將于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為配合企業破產法的施行,最高法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授權,制定兩個司法解釋。管理人制度是立法機關借鑒發達國家破產法立法經驗和考慮中國審判實踐需要而設立的制度。最高法院在制定兩個規定時,強調培育管理人市場,逐步形成一支專業化的管理人隊伍;兼顧地區差異,便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建立管理人指定的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便于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正確把握債權人利益最大化與管理人報酬激勵作用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為保證這一工作的公正性,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從管理人名冊的編制、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這位負責人說,關于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對管理人的工作量和可分配財產數額作出初步預測并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確定管理人報酬計算標準和收取時間;人民法院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后,可以根據破產案件和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實際情況對原方案進行調整;管理人最終按照管理人報酬方案確定的內容收取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