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4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將進一步下放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積極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
為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重民生”的經濟工作重點,進一步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發布了《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匯發【2009】21號),將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審批權限從總局下放至分局,主要包括資本金賬戶異地開戶、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個人財產對外轉移以及證券項下部分市場退出類等十項業務。
審批權限下放后,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按照“權責明確、配置科學、風險可控、便利主體”的原則,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標準,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后監督和檢查力度。各分局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按照內控制度的有關要求,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進一步下放外匯業務審批權限,有助于便利企業辦理業務,縮短審批時間,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策成本。同時,也有利于各級外匯管理部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
通知全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簡化行政審批手續和程序,促進投資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決定對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限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異地開立資本金賬戶,由所在地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二、歷史遺留的外商投資企業固定回報項目外方資金購付匯,由固定回報項目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為境外企業逐筆提供融資性(發行債券除外)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符合規定的,由擔保人所在地分局逐筆審批。
四、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發行債券(包括商業票據)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所在地分局審批。
五、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不涉及調整經營范圍的《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許可證》的更換,由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六、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終止外匯業務,由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其每月凈申購或凈贖回金額超過等值5000萬美元的,由托管人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八、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申請停止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
九、移民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由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其中,對外轉移總金額超過等值人民幣50萬元的,所在地分局應將批準復函報總局備案。
十、繼承財產轉移購付匯核準,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分局負責審批。其中,對外轉移總金額在等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應將批準復函報總局備案。
所在地分局可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按照有關內控制度的要求,對轄內中心支局(支局)進行相應授權。
以上審批權限調整后,總局要按照“權責明確配置科學、風險可控便利主體”的原則,制定完善操作程序和政策標準,加強對分局的指導,強化對分局的監督。各分局要建立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后監督和檢查力度,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在辦理具體審批事項時,需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在遇到重大情況和政策問題時,須及時向總局請示報告。各分局應進一步加強統計監測,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向總局報送有關數據。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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