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和強制減倉制度具針對性
結合我國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進展、股指期貨仿真交易運行情況和境外金融期貨市場發展動態,中金所對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了全面梳理、反復論證和認真修訂。新的制度在“提高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修訂保證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取消熔斷制度”等方面作出改進,使得股指期貨的風險控制更具有針對性。同時,中金所還修訂了強制減倉執行條件,有利于防止風險事故的發生。
保證金制度方面,為加強風險控制,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由10%提高至12%;為保證單邊市下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水平的針對性,中金所還修訂單邊市下對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限制性規定。比如,在期貨交易過程中,若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單邊市)、遇國家法定長假、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以及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等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此外,在強制減倉制度方面,根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期貨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準及按一定原則減倉等措施化解風險”的規定,將股指期貨強制減倉的執行條件改為“期貨交易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專家認為,該項舉措可以有效防止大面積“爆倉”事故的發生。
漲跌停板制度趨于合理
滬深300指數期貨合約的合約月份為當月、下月及隨后兩個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考慮到季月合約的波動性可能較近月合約大,中金所借鑒國內各商品期貨交易所的規定,除了規定近月合約10%的漲跌停板比例,在規則中還增加“季月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牌基準價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無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的規定。專家認為,該制度的調整,使得股指期貨遠期合約的漲跌停板制度更趨合理,降低了新上市的遠月合約頻頻出現極端行情的可能性。
在未采取漲跌停板制度的境外市場上,熔斷制度作為一種價格波動控制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冷靜市場情緒和平衡市場指令的作用。由于我國股票和股指期貨市場都已經實行了10%的漲跌停板制度,對于防止價格過度波動已經有了相應的制度安排。綜合考慮相關因素,目前實施該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本次修訂取消了《交易規則》和《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有關熔斷制度的規定,也是較為合理的舉措。
“收緊”限倉防止操縱
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中金所“收緊”了持倉限額標準,將持倉限額標準由原來的600手降為100手,同時加強了對“大戶”報告監管的要求。此外,對機構的套期保值制度也予以調整。專家認為,這些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加強風險控制,可以有效防止價格操縱事件的發生。
相關規定明確,對于結算會員的限倉標準為按照每日結算后某一合約單邊的總持倉量計算,進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戶號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加強對大戶的監管,規定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或者客戶不同客戶號的持倉及客戶在不同會員處的持倉合并計算;增加“客戶的持倉尚未滿足相關大戶標準,但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進行大戶報告”的規定。
在套期保值制度方面,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單位由分合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同時規定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專家認為,通過此次修正,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個合約之間進行動態分配,避免因合約到期摘牌而需要頻繁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
結算擔保嚴防系統性風險
與商品期貨最大的不同在于,中金所在股指期貨風險控制中引入了“結算擔保金制度”。并在原有規則的基礎上,對結算擔保金計算和收取的規定予以完善,此舉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中金所借鑒了國際期貨市場慣例,在制度設計中引入了結算會員制度,以強化交易所的整體抗風險能力。通過分層結算制度,即“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結算,結算會員對投資者或非結算會員進行結算,非結算會員對投資者進行結算”。同時,結算會員需要交納一定的風險結算擔保金(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如交易結算會員的基礎擔保金為1000萬元,全面結算會員為2000萬元,特別結算會員為3000萬元。
專家認為,在這種分層結算制度下,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的機構才能成為結算會員,而其他不具備結算會員資格的交易會員必須通過結算會員進行結算,從而形成多層次的風險管理體系。分級結算有助于市場逐層控制和吸收風險,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多層次的金字塔式風險控制體系,使很多局部風險在結算會員層面得到化解,確保金融期貨市場的平穩運行。(李中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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