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套現時隔三月仍未納稅
福建省地稅局某負責人表示,如果確實存在紫金礦業董事長股權激勵套現,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由公司代收代繳。但紫金礦業董秘否認已代收代繳。
在新興市場化國家中,富豪們的納稅道德一直是熱議主題。
在中秋將至之際,地處福建的紫金礦業董事長陳景河稅務問題也受到外界巨大關注。今年6月,陳景河轉讓依靠股權激勵所獲得的2759萬股紫金礦業股權,獲利超過兩億元。
按照有關規定,股權激勵套現所得應按照個人工資薪酬納稅,并且按照工資薪酬納稅標準由企業按月代收代繳。但紫金礦業董秘鄭于強日前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紫金礦業目前并沒有對陳景河個人所得稅進行代收代繳。
9月28日晚,鄭于強又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稅收是在年底清算,現在談論沒有意義。在國家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個稅必需產生后就即時繳納背景下,現在討論陳景河回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真的就沒有意義嗎?
陳景河股權追溯
被忽略的企業所得稅
6月16日紫金礦業公告稱,陳景河通過大宗交易市場轉讓了2759萬股紫金礦業,其中,2100萬股以9.15元的價格轉讓給了紫金礦業的10名高管,作為股權激勵,陳景河套現超2.5億元。
根據紫金礦業招股書顯示,金山貿易分別在2004年7月12日、2006年1月4日、2006年11月1日以0.1元/股的票面值轉讓給陳景河4767.52萬股紫金礦業股權,根據招股書顯示,該筆股票轉讓系按照《股權激勵協定書》約定對陳景河作為發行人董事長為發行人做出巨大貢獻的激勵。并且新華都百貨也于2004年7月12日以0.65元/股的價格轉讓給陳景河400萬股股權,作為股權激勵。兩者合計,陳景河所付出的持股成本僅為736.752萬元。
并且根據招股書中顯示的陳景河歷年持股變動情況,紫金礦業上市之時其持有的1.146億股,除了上述由金山貿易和新華杜百貨股權激勵轉讓的股權,其余為歷年公積金轉增所得。
換句話說,由于紫金礦業的成功上市,陳景河獲得了金山貿易和新華都百貨的股權激勵股份,付出了僅為736.752萬元的成本,但是其在解禁后的拋售,卻為陳景河獲得了超過2.5億元的收入。
通過股權激勵形式的轉讓,紫金礦業的法人股轉成自然人股沒有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轉讓,而全部在上市之前以面值轉讓,于是這些企業以成本價轉讓給個人沒有獲利也談不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位中央財經大學的稅務專家表示,如果按照《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轉讓給高管包括陳景河在內的股權激勵股權,其應繳納的稅收也是不菲的。
未曾繳納股權激勵
套現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而根據稅收的相關規定,陳景河以股權激勵名義獲得的股權,該部分收入屬于工資薪酬范圍。
根據福建省地稅局官方網站實現,今年9月7日下發了文件《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稅〔2009〕5號文件等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按照《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以此計算,陳景河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是個天文數字。
那么陳景河究竟有無繳納該筆所得稅?
此前記者采訪紫金礦業董秘鄭于強時,對方告訴記者,紫金礦業并未曾代陳景河繳納任何這方面的個人所得稅,至于其個人是否繳納,公司并不知情。并且其昨日晚間再次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稅收是在年底清算,現在談論稅收沒有意義。
但是隨后記者與福建省地稅局取得聯系,具體負責個稅繳納的征管科某處負責人告訴記者,如果確實存在紫金礦業董事長股權激勵套現,其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由公司代收代繳。
——“那就是說,如果紫金礦業董事長陳景河確實繳納了這部分的個人所得稅的話,應該是由公司上繳給相關稅務部門么?”
——“沒錯,即使是股權激勵所得,也應該是由公司代收代繳,我們目前還沒有任何這方面的消息。”
并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里對于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顯示,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
也就是說,陳景河在進行股權轉讓后,就應該向福建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記者 胡瀟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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