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布的《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對于被執行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其資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其破產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可主動與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通盤考慮,幫助企業解決債務問題,防止影響企業的平穩和長遠發展。”
“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面廣,影響時間長,對我國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說,同時應當看到,這次金融危機對我國不同地區的影響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地區,對該地區出口型、勞動密集型等不同類型企業,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民營企業等不同性質的企業的影響也是不同的。這就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每個案件的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特點制定針對性強的執行方案。”
鑒于此,《若干意見》提出,對于因資金暫時短缺但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被執行人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多做執行和解工作,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
俞靈雨說,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是案件得以順利執行的強有力后盾,但是在當前形勢下,應當靈活使用。比如,對于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確需查封相關生產設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應當允許被執行人使用,并加強對查封資產的監管;對于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產,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產的價值。
《若干意見》指出,對于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要及時組織當事人協商,爭取使申請執行人同意通過生產設施抵押方式給被執行人企業以緩沖時間。確需查封相關生產設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但應當允許被執行人使用,并加強對查封資產的監管。對于被執行人的企業資產進行處置時,綜合平衡分割處置和整體處置企業資產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整體生產經營的影響或者財產價值的貶損。
同時,《若干意見》還提出,對于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產,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產的價值,避免因倉促、草率執行導致財產處置變現價值與實際價值產生重大懸殊,從而加重被執行人的負擔,甚至損害其合法利益。
俞靈雨表示,法院要盡量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對于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產設施,要及時組織當事人協商,爭取使申請執行人同意通過生產設施抵押方式給被執行人企業以緩沖時間。(記者 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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