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轉接辦法規定,單位繳費按照繳費基數12%轉移,參保人不得退保(12月30日《楚天都市報》)。
過去,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現在無疑是一個進步,可12%的單位繳費基數比例,是不是還可以更大些?
單位繳費的一部分留給轉出地,有關方面表示是用于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然而數據表明,截至2008年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結余資金便已接近1萬億元。而超過一大半的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更集中在東部七省市。這說明東部地區政府財政較為寬裕,一些省市在養老保險金發放上并不缺錢,真正缺錢的是西部等欠發達地區。
再揆度養老保險轉移實際,一個基本現狀就是由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從發達地區“援助”欠發達地區角度,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轉移比例還可以更大一些。
另外,養老保險關系發生轉移的多是農民工,轉出地截留一部分單位繳費的養老保險金,實際上也是“剝奪”了轉出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工等的合法權益,因為在一定意義上來說,不論是個人繳納的還是單位繳納的,都是屬于個人所有,只不過暫時被統籌使用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養老保險單位繳費轉移比例也應該再大一些。(楚天都市報) (徐經勝 安徽巢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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