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峰會將于12月7日召開。11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將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
我國主動設定量化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顯示了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在阻止全球氣候變暖過程中主動貢獻力量的決心和信心。與此同時,為應對未來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新趨勢,我國在碳交易方面的創新從未停止。在這一過程中,相關制度的不斷完善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在過去數年中,在發展清潔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同時,主要通過《京都議定書》框架內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交易。在CDM中,發達國家通過幫助發展中國家建設減排項目,從而獲得可認證的減排量(CER)用于補償發達國家企業超過減排限額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截至今年10月,我國政府已批準2232個CDM項目,其中663個已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成功注冊,預期年減排量為1.9億噸,約占全球注冊項目減排量的58%以上,注冊數量和年減排量均居世界第一。其中,絕大部分的CER被輸入到擁有600億歐元碳交易額的歐盟,為國內從事CDM項目的企業、中介機構帶來了可觀的收益。
無論是源于此前的CDM事業帶來的利益刺激,還是國家在節能減排方面不斷推進的政策要求,國內碳交易機制的創新在不斷推進。
隨著11月上海和廈門的兩家企業完成了首筆由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撮合的碳交易,我國碳交易市場將擺脫“排放權出口”的單一交易渠道,朝著更多元化的碳交易機制方向發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溫室氣體排放存在著龐大的外部成本。因此,國內碳交易的開展絕非兩家企業達成協議就可簡單完成,而是需要多方面的制度保障。
此前,在《京都議定書》框架內,我國并沒有明確的減排義務。這意味著,國內企業在理論上并不需要通過購買排放權指標來補償自身的碳排放。在我國減排目標確定后,如何將數量極其龐大的所有企業囊括在一個統一的減排指標內,其操作難度不言而喻。
此外,即便有部分企業愿意以自愿的方式形成某種意義上的“減排聯盟”,確定自愿的減排指標,并在此約束上進行排放額度的交易,但這其中誰來監督企業的實際減排效果,以及企業減排量的起始標準,還需要明確的制度安排。
以此次撮合兩家企業進行“碳中和交易”的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為例,作為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的參股企業,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希望在我國開展基于企業自愿設定減排目標條件下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作為這一交易安排的范本,CCX的排放權交易已在美國進行多年,并已衍生出包括現貨、期貨和期權在內的一整套標準化的交易工具。
但這一交易的開展依賴于兩個重要前提。首先是全體參與企業認可的減排時間表以及每家企業的減排基準線,以用于確定每年的減排額。其次,需要一個獨立第三方來監督和約束企業的減排執行狀況。與CCX依賴于具有自律監管性質的第三方驗證機構FINRA不同,我國如果希望開展基于企業自愿行為的碳交易,還需要一個跨主管部門、并具有較強執行力的政府監管機構來對企業的減排行為進行監督。而在目前的條件下,國內在這些方面的規則尚不明確。(金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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