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高管薪酬由誰定、該怎么管?近年來備受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現在有了新規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于9月16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建立健全央企負責人收入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雖然早在未出臺之前,《意見》就被冠以“限薪令”的稱呼,但它更多是通過激勵和約束兩方面的手段,規范高管薪酬。聯想到最近稅務部門主要針對大企業推出的諸如“雙薪合并計稅”、“交通補貼、通訊補貼計稅”等個稅政策的完善,政府規范央企高管薪酬的決心盡顯。
《意見》中,央企高管基本年薪與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是最受公眾關注的“限薪條款”。事實上,這不新鮮,類似規定早在2002年就已推出。而且,當時規定的國企高管年薪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的12倍,顯然要更具體。只不過,這一制度后來并未得到有效落實,一些金融、電信、石油、煙草等國企高管薪酬,早已大大越過這一紅線,部分高管薪酬甚至高達職工平均薪酬的數百倍,“天價薪酬”之說才頻見報端。
根據《意見》,高管薪酬將被分為三塊: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益。其中,基本年薪與職工平均工資“相聯系”,績效年薪與實際經營業績“密切掛鉤”,中長期激勵則“可審慎探索”。這些規定雖然用詞講究,但終究只是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不但缺少具體金額的限制性規定,也沒有公布產生具體標準的途徑和方法。
那么,如此原則性的規定,將在實際執行過程如何得到有效落實,守規與違規的界限又在哪里?在規范央企高管薪酬上,不僅需要有原則性的規定,更需要有可操作的具體標準,以及對標準的嚴格執行。
沒有具體標準,難免會任由高管“自定薪酬”,公眾也就無從監督;有了標準卻得不到嚴格執行,像此前“不得超過職工平均工資12倍”的規定,一樣可以被輕易突破,也同樣缺少實質意義。
誠然,簡單以“職工平均工資的倍數”決定高管薪酬,可能還有待商榷,特別是針對那些已經上市的央企;但也正因為如此,央企高管限薪令的具體標準,應該有一個讓社會公開參與討論的過程,這也是讓央企的“全民股東”有機會行使權利的應有之義。而且,經過公開討論的標準,也能夠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并受到公眾監督。從國外政府限薪令出臺的法律程序來看,我們的央企限薪令不但在法律層級上有待提高,法律程序也有待完善。
此外,還缺少嚴格的罰則與央企限薪令配套,而且在同為央企高管收入重要組成部分的補充保險、職務消費、兼職分紅等方面,也無明確說法,從而可能會為后續更為關鍵的貫徹落實工作,或多或少留下隱患。
值得一說的是,這個央企限薪令僅僅針對央企,而所謂天價薪酬問題,恰恰更多出在地方國企、國有參股企業身上。有些官員在即將退休前被派到地方國企任職,以便“讓這些高級公務員得些實惠”,仍是很多地方的習慣性做法!皬难肫笞銎稹钡母吖苄匠旯芾硪幏叮瑢⑷绾螌Φ胤絿蟾吖苄匠辍捌鹬笇宰饔谩,尚是未知數。這些問題都亟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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