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于6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中新社發 呂建設 攝
根據新實行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購買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向生產商按所購食品價格10倍進行索賠。據6月2日的《揚子晚報》消息,南京市民賈先生花11.2元買來的粽子出現異味,結果商家昨天向其支付了112元的賠償金,并承諾報銷來回路費和醫院檢查費。這也是新規實施首日,該市第一位享受“十倍賠付”條款的消費者。
同樣6月2日《楚天都市報》報道,《食品安全法》實施第一天,武漢出現首例十倍賠償案。市民謝小姐買來一包野魚,卻吃出一顆牙齒。經調解,廠商主動提出按照10倍價款賠償,也就是93元,同時賠償謝小姐誤工費、路費等407元,共計500元。
6月1日首日,就有消費者成為10倍賠償“吃螃蟹的人”。相信,在全國其他城市,還會有這樣的幸運兒。不管是出于對法律的敬畏還是一種姿態,食品出現問題后,南京、武漢兩地商家能夠及時依據法規對消費者進行賠償,應該是值得欣慰和贊許的。即便是一些商家有幾分“作秀”的意味,筆者也希望,這有利于消費者的“作秀”能多些、再多些。但是,《食品安全法》實行首日后,還會有第二日,第三日……還會出現第二個、第三個消費者得到10倍賠償。N天后,當第N個消費者買到問題食品,當他向商家提出10倍賠償會這么容易和順利嗎?
因為是首日,有媒體的關注,有消協的重視,有執法部門的從嚴執法,這既是一種警示為了以儆效尤,也是對法律權威性的維護。所以食品商家有顧忌,害怕執法部門拿最先出現問題卻無視新法的食品廠商“開刀”,才會如此配合消費者,配合有關部門的協調和執法。筆者擔心,新法實行首日各地出現的消費者輕松得到10倍賠償甚至“加倍補償”的案例,不過是商家配合時局的一種自覺和某種默契。時間長了以后,消費者購買更大宗、出現更嚴重危害的問題食品后,甚至索賠的消費者是一個龐大的群體,索賠的金額足以讓商家破產倒閉,那時候,我們還能輕松地拿到10倍賠償嗎?
期待N天后,10倍索賠也這么容易!(江蘇 早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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