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多方獲悉:今后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須提前10天報銀監會備案。銀監會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修改了理財產品的發行模式,將以往的事后監管變為事前監管。
據了解,2007年11月,銀監會發布《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該通知最大的亮點在于取消了產品發售前報備的要求,直接改為銀行發售理財產品后再向銀監會報備。而此次的改變推翻了銀監會此前的相關規定。
《通知》將原有“商業銀行應在發售理財產品后5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改為“商業銀行應最遲在發售理財計劃前10日,統一由其法人機構將材料按照有關規定向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銀監會監管部門或者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昨天,記者致電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方證實確有此通知發布給銀行。同時,他表示,出臺此通知的目的是加強風險管控。(記者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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