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銀行的欠款信用卡姓名與齊某相同,從未辦過某行信用卡的齊某,被銀行認定為透支額度較大,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
案情回放
我咋成了透支人?
前年底,家住沈陽市沈北新區的齊某接到沈陽銀信信用卡代理服務公司的通知,稱齊某在銀行信用卡中心辦理的信用卡透支數額較大,已涉嫌構成了信用卡詐騙,表示齊某如果不能按期將欠款還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齊某很吃驚,“我沒有辦理過這家銀行的信用卡,怎么會有催款單呢?”去年6月10日,齊某與銀行工作人員來到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個人信用報告查詢部門,經查詢的個人信用報告中除了名字相同,其他信息均與齊某無關。此外,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的居住地址,已在另一家銀行信用卡糾紛案件中被法院認定為虛假信息。
齊某認為銀行的做法已經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銀行賠禮道歉,并消除不良信譽記錄,同時賠償經濟損失。而銀行則堅持認為齊某與個人信用報告中所登記為同一人,要他還清欠款。雙方爭執不休,后來,齊某將銀行起訴到沈陽某區級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銀行存在主觀過錯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銀行向法庭提供了齊某辦理信用卡的申請表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其中申請表所填寫的辦卡人信息與事前查詢的個人信用報告記載的信息相同。銀行認為,現有材料可以證明齊某就是賬單本人,可齊某并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來證明自己的清白。銀行向齊某催收賬款是依法行使自身債權的行為,在催收過程中沒有侵犯齊某的任何權利。所以銀行請求法院駁回齊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在委托其他機構催收欠款時,應按辦卡人提供的住址催收。本案中,銀行在沒有核實信息的真偽情況下,就對齊某下發催收通知,在一定地區內對齊某造成了不良影響。
最終,法院認為銀行主觀存在過錯,已經侵害了齊某的名譽權。判決銀行信用卡中心向齊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齊某在相關機構的不良記錄,支付齊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
律師說法
其他途徑可解決問題
昨日,記者采訪了遼寧東來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艷敏律師。劉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根據4因素來認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本案中,銀行在沒有對辦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的真偽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就依真偽未辨的信息到齊某家庭住所地下發催收通知,使得齊某的家人及周圍群眾對其產生誤解,在一定地區導致齊某社會評價被降低。針對惡意透支行為,銀行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下發“以透支涉嫌詐騙追究刑事責任為內容的催收通知”不恰當做法,其行為也確實造成齊某社會評價的降低,是對齊某名譽權的侵害。
本報記者 王梓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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