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再次風生水起。日前,昆明市政府出臺相關意見,決定在滇池流域強制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自2009年10月1日起,該市首批將強制要求340家企業購買這種新險種,并鼓勵56家企業自愿購買。這意味著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圍內的17種行業將被納入投保企業范圍,一旦參保企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受害人將得到及時合理賠付。
昆明是國家首批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地區之一。2007年12月,國家環保總局和保監會聯合下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昆明與湖南、江蘇、湖北、寧波、沈陽、上海、重慶、深圳等省市被確定為試點地區,標志著我國將商業保險引入環境污染風險管理的探索正式啟動。自那時起,尚未被多數人認知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開始在上述地區先行探路,進行“環境管理與市場手段相結合的有益嘗試”。
我國目前正處于環境污染事故的高發期,盡管國家環境保護工作力度不斷加大,但環境污染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方的工業企業污染事故頻發,嚴重污染環境,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特別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而且目前我國的環保政策多屬于以行政手段為主的“事后處理”型,治理成本巨大。資料顯示,到2020年我國經濟總量將是現在的2倍,環境保護壓力將是現在的4-6倍,現行環保投入模式根本無力支撐。
有鑒于此,“引入商業保險治理環境污染、實施多元化環保政策”的思路近年來開始被納入相關決策者視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有關專家認為,利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
“商業保險作為市場化的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手段,還有利于加強企業內部風險管理、全面提高企業污染防治能力,從源頭上預防污染事故的發生。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防治污染,可以幫助企業實現由‘污染末端治理’向‘污染全過程控制’的轉變,有利于我國發展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元化環保政策。”來自保監會的相關調研報告稱,發達國家實踐證明,商業保險已經成為解決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有效經濟手段和主要方式之一。美國早在1988年就成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漸發、突發和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責任。
在各方形成共識并合力推動下,進入2008年,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真正開始實務操作。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華公司發生氯化氫氣體泄漏事件,導致周邊村民的農田受到污染。這家企業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平安產險承保的環境污染責任險。依據《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平安產險與村民們達成賠償協議,在不到10天時間內就將1.1萬元賠款給付到村民手中。這起牽涉到120多戶村民投訴的環境污染事故的理賠,被稱為我國首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獲賠案例。
保監會、環保部及各級地方政府聯手“發力”,相關保險公司、投保企業積極參與,使這一新生險種覆蓋面得以逐步擴大。在昆明之前,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政府批轉了湖南保監局與省環保局聯合制定的《關于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長株潭城市群區域內的試點企業在2009年內爭取全部投保,其他地區試點企業力爭2010年年底前全面投保。重慶、寧波、深圳等地保險與環保部門也在今年出臺具體方案,正式啟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工作。重慶選擇七類行業中的35個企業,寧波先期在鎮海、北侖和大榭3個主要的化工區,深圳首批選定13家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推動試點。
相關保險產品也得以陸續推出,保障能力初步顯現。平安財險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華泰財險的場所污染責任保險,人保財險的高新技術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及安信農險和太保財險的危險化學品安全責任險等新產品相繼問世;人保財險已在湖北、遼寧、江蘇等地承保企業11家,承擔風險保額6200萬元;平安財險在湖南、寧波等地承保企業51家,承擔風險保額8340萬元。湖南開展試點以來,已處理環境污染責任險賠案10起,理賠金額69.18萬元。
“盡管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已經起步,但由于受到各種內外部因素制約,其進一步發展尚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保監會的相關報告分析認為,一方面目前我國環境污染保險推行缺乏法律保障,對企業是否參保無制度約束,加之目前我國缺乏有效的環境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企業自身缺少參保動力,難以深入推進。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難以及時合理地確定環境污染責任。另一方面,相關政策支持尚欠力度。目前主要停留在給予投保企業保費補貼層面,缺乏稅收以及風險保障基金等深層次支持措施。
保險產品針對性不強,專業化水平低,部分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及相關能力,是影響環境污染責任險發展的另一掣肘因素。目前市場上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大都模仿和借鑒國外產品,并沒有根據我國不同地區參保行業特點“量體裁衣”,產品缺乏吸引力。
為此,前述分析報告建議,依據我國國情及試點經驗,應采取措施逐步建立以政府推動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機制。包括在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中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明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和評估依據,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多層次的環境風險保險體系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保企業保費財政補貼制度、承保公司稅收等優惠機制,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健全環境管理體制,逐步完善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配套機制;加強對相關保險公司的指導和支持,提升產品開發創新及服務等專業技術水平等。
相關保險專家表示,考慮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涉及到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企業等多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還必須首先梳理如下“命題”:明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建立環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損與責任認定機制;環保部門制定環境污染事故損失核算標準和相應核算指南;建立規范的理賠程序;從而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等。(胡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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