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人民日報》連發五文批股市內幕交易,呼吁嚴查。最新一期的《新世紀》也報道說,太多的疑是內幕交易已讓中國股市淪為窮人賭場。
內幕交易重在“內幕”,因而取證往往比較困難,要加大對股市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比如像美國那樣實行有罪推定。
在美國,《內幕交易處罰法》規定,按照“違法所得”或“避免損失”處以3倍罰款的民事罰款;《內幕交易及證券欺詐制裁法》則規定,無須考慮內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潤所得”,一概處以最高可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而2002年通過的《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更是進一步規定,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
相形之下,我國的法律處罰就顯得輕多了。僅沒收內幕交易者的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美國打擊內幕交易,還有一個很顯著的特點就是堅韌而執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這方面有一個經典的案例,就是1994年,IBM公司的一位女秘書在為上司復印材料時獲悉公司即將收購蓮花公司的內幕信息,回家后告訴其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訴朋友,朋友又告訴朋友,一共有23人獲此內幕信息后從事股票交易而獲利。對此,SEC從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歷經4年,通過層層傳訊近千名證人,深挖到6層之外的內幕交易者,終于查清了這樁內幕交易案。結果23人全部被SEC以內幕交易罪起訴,除3人被判無罪外,其余都被判有罪,而且罰款罰到3人破產。
相形之下,我國的內幕交易執法還缺少這種堅韌而執著的精神。這些年來,我國許多的股市內幕交易案件,并不是監管機構主動介入的,而是因為其它經濟案件“拔出蘿卜帶出泥”的。即使在僅有的幾件監管機構主動介入的內幕交易案件處理中,也都只觸及了皮毛。
對股票市場來說,內幕交易是其最大的毒瘤。股票市場還不是十分成熟的我國,內幕交易時有發生,各種股票消息更是滿天飛。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減少或消除內幕交易的發生幾率,我國股市的價值投資理念就難以真正確立,我國的股市就會難以擺脫“消息市、政策市、流行市、賭博市”的印象,而這是十分不利于我國資本市場建設的。(郭文婧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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